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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 日期: 2018- 10- 31 1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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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单 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财发〔2018〕39号

发 文 日 期

2018-10-31

实 施 日 期

2018-10-31

统 一 编 号

ZJJC12—2018—0006

有 效 性

废弃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31日

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规范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指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按照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存放专户开户银行外的其他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三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资金招投标工作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 应对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二)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 经市政府批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专户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制订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原则上财政专户间歇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其中社保基金间歇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八条  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市财政局根据《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招(开)标时间、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发布招标公告。市财政局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招标前7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条  竞标资格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市财政局报名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市财政局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当期评委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第十二条  竞标规则。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分指标包括贡献度、经营状况、利率水平、金融机构综合考核、服务水平等指标。

(一)贡献度指标(70分),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的支持情况,包括增贷任务完成情况、月平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利率横向、贷款利率纵向、地方税费总额、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涉农贷款总额以及信保基金承保总额等指标。其中,专项增贷任务、月平均贷款余额、贷款增量、贷款利率横向、贷款利率纵向等五个指标为滚动指标,其余为年度指标。具体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如下:

1.增贷任务完成情况(8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对下达的年度增贷任务及专项增贷任务完成情况。1)按照各竞标银行年度增贷任务及专项增贷任务的完成情况计分,计算公式:各竞标银行年度增贷任务完成百分比*5+各竞标银行专项增贷任务完成百分比*3,满分8分。若市政府未对某银行下达增贷任务的,则该银行该项得分为0.专项增贷任务计分从任务下达开始,最长期限为一年。2)各竞标银行均没有专项增贷任务,按各竞标银行年度增贷任务完成情况计分,计算公式:各竞标银行年度增贷任务完成百分比*8。若市政府未对某银行下达年度增贷任务的,则该银行该项得分为0。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提供。

2.月平均贷款余额(12分),反映各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月份前12个月在市级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月平均贷款余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月平均贷款余额)*12。此项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提供。

3.贷款增量(9分),反映各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月份前1个月份的贷款余额比该银行年初数的增量,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贷款增量/第1名竞标银行的贷款增量)*9;增量为负数的,该项不得分。此项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提供。

4.贷款利率(横向)(10分),反映各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本年度各竞标银行竞标前1个月份的累计贷款利率与同期银行业平均贷款利率的差值计分。基准分为5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加分,每0.5个百分点,加0.8分,最多加5分;差值为正数的,予以扣分,每0.5个百分点,扣0.8分,扣完基准分为止。此项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提供。

5.贷款利率(纵向)(10分),反映各竞标银行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竞标前1个月份的累计贷款利率与上年度该竞标银行的累计贷款利率的差值计分。差值为负数的,予以加分,每0.08个百分点,加0.8分,最多加10分;差值为正数的,每0.08个百分点,扣0.8分,最多扣10分。此项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提供。

6.地方税费总额(6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对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贡献度。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年度在台州市级缴纳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算口径的税费为依据。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地方税费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地方税费额)*6。此项数据由台州市税务局提供。

7.小微企业贷款总额(6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年度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总额计分,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6。此项数据由台州银监分局提供。

8.涉农贷款总额(6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对涉农贷款的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年度对农、林、牧、渔业的贷款总额计分,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支持涉农贷款额/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涉农贷款额)*6。此项数据由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提供。

9.信保基金承保总额(3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对信保基金的支持力度。按照各竞标银行上年度对信保基金的承保额度计分,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信保基金承保额/第1名竞标银行信保基金承保额)*3。此项数据由市金融办提供。

(二)经营状况(6分),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包括不良贷款率、资产利润率两个指标,不良贷款率和资产利润率为竞标银行市级年度指标,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不良贷款率(3分),反映各竞标银行的贷款质量。按照各竞标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排名,最低的为第1名,第1名的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0.1分,扣完3分为止。此项数据由台州银监分局提供。

2.资产利润率(3分),反映各竞标银行的资产盈利水平。按照各竞标银行的资产利润率排名,最高的为第1名,第1名的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0.1分,扣完3分为止。此项数据台州银监分局提供。

(三)利率水平(18分),反映各竞标银行所投标的定期存款年利率。竞标银行所投的定期存款年利率达到银行业自律机制规定上限的得满分,未达上限的,按照上浮比例与上限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定期存款上浮比例/该银行行业自律机制上限)*18。

(四)金融机构综合考核(4分),反映市政府对各竞标银行的考核情况,第1名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0.2分,扣完4分为止。此项数据由市金融办提供。

(五)服务水平(2分),反映各竞标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服务履约等方面情况(2分)。此项数据由市财政局提供。

竞标银行的综合得分=贡献度指标得分+经营状况得分+利率指标得分+金融机构综合考评结果得分+服务水平指标得分。

评委根据各项评分指标的得分计算并确定综合得分(综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第十三条 预中标银行确定。预中标银行采取入围制,按照该标段参加竞标银行家数的40%-60%确定入围名单(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具体入围比例及入围次数由市财政局根据每次招标资金总额报经局长签字同意确定,并在每期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中标金额计算方法。预中标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分配采取综合得分占比计算方法进行分配,具体为:根据评标结果,按照预中标银行的综合得分高低排序,按每个预中标银行的综合得分占全部预中标银行综合得分之和的比重,分别乘以该标段招标总规模,计算各预中标银行的存款额度(中标额度取整至0.01亿元,下同)。如测算结果中,单一银行的存款额度超出以下规定相应额度的,按下列情况最低额度确定该银行中标额度,超出部分在其他银行中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最终得分,并重新进行分配(取整至0.01亿元后,仍有尾差的按照小数点后第三位进行取舍,若第三位相同,则按照第四位,以此类推,直至分配完该标段招标总额为止):

1.各竞标银行参与该标段资金定期存款的预中标额度不得超过该标段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的30%;

2.各竞标银行当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的额度不超过该银行在标书上注明的投标量;

第十五条  招标底价。每期财政专户资金招标时,均设置招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定期存款年利率均低于招标底价,则本期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市财政局择期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详见每期公布的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每一标段投标总额不得超过该标段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0%,若该标段金额较小,则投标总额为该标段的招标总额,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局在每期的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20%。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3家的,取消本次招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盖章及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作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招投标的公开、公正,建立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招投标评委库和监督员制度。评委库成员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每期评标设评委5-7人单数,由监督员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每期财政局评委人数不得超过3人。设监督员3名,监督员由市财政局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其他市级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和市财政局采监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竞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随机邀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投标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五)定期存款年利率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各评委根据竞标银行提交的资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的资料对竞标银行进行独立评标,按照竞标规则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确定预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现场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并提交各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市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将招标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台州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市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市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专户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竞标银行对通过招投标取得的定期存款在存续期间不得提前终止。若提前终止,存期利息按其中标的定期存款利率按日折算,并处以已计利息的1倍罚息,同时取消该银行之后5年内的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并撤销市财政局在该银行已开立的财政账户以及终止与该银行的其他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息划回。市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市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5个工作日内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之后1年内的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三)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人行评级降至B级以下;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上述情况或情形的,市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及被市级列入黑名单的,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三十六条  竞标银行通过竞标取得中标资格后,不履行相关中标事项,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3年内不得参加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市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3.廉洁承诺书

6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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