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文 单 位 | 台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台财经发〔2018〕78号 |
发 文 日 期 | 2018-12-29 | 实 施 日 期 | 2019-1-1 |
统 一 编 号 | ZJJC12-2018-0010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9日
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台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为市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支撑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局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参考,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建设规模、标准、资金筹措等事项,提出专家意见。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熟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咨询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依法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市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需要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推荐表;
(二)身份证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近三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四)市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专家,经单位或个人推荐,报市局审核,纳入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财政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参加市局组织的相关学习、培训、交流、调研等活动;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所参加的项目咨询事项及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依法接受市局的监督和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库按照城市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水利、财务、信息、法律等进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咨询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一条 建立快速、灵活、高效的决策咨询运作机制。可采取某项事项召开咨询论证会、重大项目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专家与被咨询项目或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咨询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局定期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健康水平等,考核不合格市局将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予以记载:
(一)项目咨询期间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市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