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 台财经发〔2019〕41号 |
发文时间 | 2019-9-9 | 实施日期 | 2019-9-15 |
统一编号 | ZJJC12-2019-0002 | 有效性 | 拟修改 |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和规划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特制定《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9日
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和规划经费)管理,规范经费的申报、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的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0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78号)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和规划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的专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等工作的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是指《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的经市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规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划。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等工作。前期和规划经费按照“总量控制、滚存使用、规范安全、绩效优先、突出重点”的原则使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或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前期和规划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环节所发生的支出以及重大规划编制等支出。具体内容包括:
1.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支出,环评、能评、水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招投标代理服务等支出;
2.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的评审论证支出;
3.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听证会、征询会等支出;
4.开展与项目前期直接相关的调研、规划支出;
5.重大规划的研究、编制、评估等支出;
6.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申请前期和规划经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已基本具备前期启动条件;
2.前期项目已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3.重大规划已列入相关编制计划、政府工作报告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第六条 拟申请前期和规划经费的项目单位,应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台州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规划)工作经费计划申报表》(见附件)。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前景、建设内容、项目经济效益情况、前期工作绩效目标及申请理由等。
第七条 市发改委依据行业或专项规划、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含前期)、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重大规划相关编制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前期和规划经费的安排计划,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台州市重大项目前期和重大规划经费安排计划表》下达资金文件,并相应追加各项目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当年预算指标,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前期和规划经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等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签订规范化的合同。
第十条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进度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五日内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阶段性成果的随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和规划经费纳入相关项目概算,项目业主明确或开工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项目业主将前期工作中所支出的前期和规划经费转入项目建设成本核算。凡由前期和规划经费安排提交的项目成果,转让给非国有投资主体建设时,必须实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全额上交市财政。如果因项目不能实施导致前期和规划经费不能形成资产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核销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项目中止、撤销后结余的前期和规划经费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前期和规划经费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收缴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前期和规划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绩效考核。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