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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2-14 15:29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采发〔2020〕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开展疫情防控紧急采购

1.疫情防控期间,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相应采购结果可事后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

2.各采购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做到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履约验收合理分工,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3.各采购单位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4.采购内容与疫情防控相关,但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能够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鼓励采购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避免紧急采购。各单位应杜绝非紧急采购项目“搭便车”情况发生。

二、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5.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已公告暂停的采购项目重新启动的,自采购文件发出至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的期限继续计算,但招标项目重新启动公告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非招标项目重新启动公告之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不得少于法定天数。

6.各采购单位应统筹考虑近期采购计划,对因疫情防控无法立即启动的采购项目,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单位门户网站预先公开采购意向,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和做好参与做好采购活动的准备。

7.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到期,又无法按规定开展正常采购的,各采购单位可续签合同约定,由原供应商按原合同条款延续实施,续签合同期限应不超过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续签合同应及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

8.在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开展项目采购活动的,应全面推广运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大力推行电子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等,实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三、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9.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自2020年3月1日起,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在发布采购公告同时以附件形式一并将采购文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报名或潜在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10.降低履约保证金。由原来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降低为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采购单位根据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鼓励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11.采购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要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预付款支付时间和比例,一般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财政资金支付系统,开辟预付款支付绿色通道,保证预付款支付及时、高效。

12.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凭据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履约保函,为缺少抵押品的民营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缓解复工复产资金紧张。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采云”平台“政采贷”功能建设和内部流程改造,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策引导作用,发展普惠金融。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

 附件:浙财采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