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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0-05-08 15:3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企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兴业银行台州分行、浙商银行台州分行:

为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作用,创新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拓宽节能减排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清洁生产及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的通知》(浙财金〔2020〕6号)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介绍

绿色创新投资业务是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浙江省财政厅及合作银行三方合作开展的新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业务,为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目前,浙商银行和兴业银行为浙江省首批绿色创新投资业务合作银行。

(一)支持对象

浙江省境内注册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在浙江省境内开展的,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产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可再生能源(风电、水电、太阳能等)和新能源(天然气、沼气或生物质等)开发和利用;先进的节能减排产品的开发与产业化生产;工业能效提高的节能技改项目;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与能效提高;节能、惠农项目,森林碳汇项目;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装备制造业。

(二)贷款条件

1.非公益类项目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基点(1基点=0.01%);公益性显著的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8.75基点(1基点=0.01%)。贷款的还本付息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执行。公益性显著的项目主要指:城乡集中供热改造、绿色公交和城市公共节能照明,建筑节能改造,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以及其他具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效益的公益项目。

2.合作银行对项目企业收取的担保保函手续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二、项目要求

根据基金管理中心要求,申报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规性

项目已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备案;项目已有《环境评价报告》,并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项目有合法的土地、电力、用水使用权及证明。

(二)碳减排效益

项目实施后,可直接或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其他污染物协同减排效应、其他社会公益和民生效益的项目优先。

(三)筹资情况

原则上,项目立项批复上标明的总投资应超过1亿元人民币;项目资金来源清晰,加上基金管理中心贷款后,不存在资金缺口;项目自有资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一般应超过总投资的20%;申请基金管理中心贷款金额不应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企业还款能力

项目企业现金流正常,资产负债率应在行业标准以下;企业近3年无亏损,经营效益良好,有足够能力偿还基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

(五)项目进度

原则上,项目应已开工并有一定进度,资金投入进度与工程进度相匹配。

三、项目申报

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的申报工作由参与各方积极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符合项目要求且有申报意愿的企业需填写《绿色创新投资业务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与合作银行,台州市企业可在浙商银行与兴业银行台州分行中自主选定1家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台州分行按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详见附件2),并将有关结果反馈至有关财政局。对通过尽职调查的项目,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局以正式文件的方式报送至浙江省财政厅,并抄送合作银行杭州分行。

省财政厅按基金管理中心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对报送的项目开展碳减排测算,并将通过碳减排测算的项目上报至基金管理中心。

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个项目的具体情况,适时采用实地、间接调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尽调复核与确认,确认后发放优惠贷款。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做好本辖区内绿色创新投资业务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并组织有关企业与合作银行积极推动项目申报等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鼓励我市有关企业积极申报。

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人:王丹静、朱艺乐,电话:0576-88208718。

合作银行联系人:

兴业银行台州分行联系人:何震坤,电话:0576-88190252,15868666123;

浙商银行台州分行联系人:项建龙,电话:0576-81880309,13757603550。

附件:1.绿色创新投资业务项目申请表.xls

2.绿色创新投资业务项目尽职调查内容.doc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