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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18 19:06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电话:88200911;

传真:88200911;

邮箱:171466763@qq.com。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

邮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8日

 

 

 

 

 

 

 

 

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资金的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提出资金的项目分配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应急救援体系、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项目。

(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项目。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数字化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项目。

    (四)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监管监察能力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级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规划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年度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及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分配计划,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按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对专项资金3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使用方向。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调整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收回相关资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财经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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