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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28 16:06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电话:88518761

邮寄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五水共治”工作中的保障性作用,全面推进治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我市治污水、排涝水、防洪水、保供水、抓节水方面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五水共治”办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或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五水共治”办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五水共治”办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各区财政部门、“五水共治”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治污水项目,包括“污水零直排”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改造及运维养护、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及提标改造、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改造等项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提标改造项目;农业面源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保洁、生态修复等整治项目;美丽河湖创建项目;重点监测断面水质改善提升相关项目;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等项目。

(二)排涝水项目,包括河道(湖库)疏浚、河道(湖库)拓宽、连通等提高行洪能力、积水点改造、雨水收集系统建设改造及运维养护等项目。

(三)防洪水项目,包括水利扩排、开源、固堤、强库等项目。

(四)保供水项目,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城乡供水工程、农村饮水提升工程及水源开发建设等项目。

(五)抓节水项目,包括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节水器具改造等项目。

(六)治水体系和治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治水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方案规划编制等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其他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  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项目法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当年重点工作或涉及资金补助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创新示范性,当地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对各区重点项目按照省、市治水中心工作方向进行分配。

2、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具体项目报备和实施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执行率等支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同时考虑当年补助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

3、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二)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需要,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五水共治”办根据“大专项+任务清单”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五水共治”办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市级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各区应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五水共治”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应当提前明确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申报的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五水共治”部门应根据省、市下达和当地“五水共治”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出申请。区级项目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市本级项目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

申请“五水共治”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台州市区“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台州市“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

市“五水共治”办委托专业审计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六、七条规定,结合当年“五水共治”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项目审核报告。市“五水共治”办根据项目审核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五水共治”办报市财政局对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市“五水共治”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6月底前拨付到支持对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底前拨付到支持对象。

(二)各区原则上应在市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使用、项目细化报备工作。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五水共治”办、市财政局备案。

(三)年度资金使用执行率偏低的,市“五水共治”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收回未支付的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的管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由本级财政统筹的专项资金结转结余,原则上应继续安排用于“五水共治”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经审计或相关中介审计后的审计报告。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区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工作。区“五水共治”办和财政局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将本辖区内项目单位的“五水共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和市财政局,并加强对已经申报未完成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市“五水共治”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市“五水共治”办可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检查监督各区 “五水共治”办和财政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实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汇总自评,提请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

(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和“五水共治”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五水共治”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五水共治”办报告。

(三)项目单位及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五水共治”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五水共治”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市“五水共治”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财政部门和“五水共治”办,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涵盖具体项目的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五水共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 日起实施,原《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台财农发〔2016〕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