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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29 11:5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处。

电子邮箱:879650467@qq.com

传真电话:0576—88601309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

邮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财政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处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台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将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PPP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全过程的活动,具体包括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运用。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是PPP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市财政局是PPP项目绩效管理的监管主体。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


第二章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

第四条 对于处于识别阶段的PPP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并征求相关方意见;进入准备阶段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对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进行完善;进入采购阶段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完善绩效指标,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社会资本在项目识别、准备和采购阶段可对绩效指标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必须纳入PPP项目实施方案和PPP项目合同审查范围。PPP项目在签约落地前必须要有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有助于防范利用PPP违规举债、落实绩效评价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在编制和完善PPP项目绩效目标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PPP项目整体规划,并与财政补助资金支出的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定量表述,不能量化的,可以采取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制定时需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PPP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和计划相匹配,体现物有所值的理念。

第七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一)预期产出目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预期效果目标,包括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相关方满意程度方面的绩效评价指标等。

(四)为实现项目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保障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以及项目管理内容和相应目标要求等。

第八条 PPP项目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技术指标。

绩效指标设置要尽可能量化,能够全面合理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指标值的设定要客观、合理,建设、运营、移交技术标准应该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区标准作为硬性指标,对项目公司人、财、物等内部管理的要求则以PPP项目整体规划设定相应考核指标,根据项目可研报告细化项目预期效益、效果,确定用户满意度标准和项目可持续性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PPP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评审,不按要求编制绩效考核目标和绩效指标的项目或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纳入PPP项目库。

第十条 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各阶段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PPP项目识别阶段,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立项文件,结合PPP模式特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市财政局应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的依据充分性、设置合理性和目标实现保障度等进行审查。

(二) PPP项目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资本的意见,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随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

(三) PPP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可结合社会资本响应及合同谈判情况对绩效指标进行合理调整。PPP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 PPP项目执行阶段,绩效目标和绩效考核核心指标原则上不予以调整。但因项目实施内容、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而确需调整的,经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协商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PPP项目绩效监控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

第十二条 实施机构必须根据市政府已审批的PPP项目合同编制绩效监控方案,建立绩效监控机制。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在PPP项目进入执行阶段后实施,实施绩效监控的具体时间可按照项目的特点确定,根据项目特点可分为日、周、月、季度进行监测。原则上每财政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绩效监控。

第十四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应严格遵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项目合同中的约定,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等原则开展绩效监控。适时反映项目情况和执行偏差,发现项目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若情况严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将报请市政府同意,暂缓或停止该项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期绩效监控内容至少包括项目建设进入情况、项目质量符合性检查情况、项目造价等符合性检查情况。运营绩效监控内容通常包括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合同履约情况、项目运行偏差情况、项目运行纠偏情况等。

第十六条 PPP项目绩效监控工作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监控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选择可进行跟踪和检查的绩效目标。

(二)制定绩效监控方案。根据绩效监控的目标与要求,制定PPP项目绩效监控方案,包括绩效监测目的、绩效监测对象、绩效监测范围、绩效监测内容、绩效监测依据、绩效监测指标体系、绩效监测的方法选择、绩效监测的工作组织、绩效监测的计划安排和有关工作条件。

(三)开展绩效监控。依据确定的重点绩效目标,采用抽查资料、抽样调查、采样调查、现场检查、考核等方式对PPP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和绩效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实施绩效监控,归集监控信息。

(四)进行偏差分析。根据绩效监控信息,对照重点绩效目标,发现项目绩效运行偏差、分析偏差原因。

(五)提出纠偏路径。依据偏差分析,结合项目实际,提出实施纠偏的路径和方法。

(六)及时实施纠偏。项目绩效运行情况与项目实施阶段设定的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离时,绩效监控主体应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纠偏。

(七)形成绩效监控结果。实施机构依据项目基本情况、目标设定、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偏差分析及纠偏建议等,形成绩效监控结果,撰写《绩效监控报告》。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报告》可作为预付费及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组织实施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第十九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方法可采用跟踪考查、现场考查、问卷调查、部门专业人员与专家相结合评价等方法。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时点需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度及绩效监控纠偏完成情况,同时还需结合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PPP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绩效考核工作由实施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考核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应根据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及项目实际编制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价目标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评价人员分工、工作计划等。项目建设期、运营期、移交期各阶段首次开展绩效评价,应对工作方案进行专家评审。对于涉及多个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市本级PPP项目,市财政局应组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对工作方案进行联审。

(三)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和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复通过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打分。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准备绩效评价工作。

(四)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执行具体考核事宜后,将考核结果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项目公司,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通知单内容包括需整改问题的描述,整改的详细要求明述,以及限定完成日期。

(五)项目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书满5日后,向实施机构提交整改完成报告,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和相关部门对整改事项复验,根据复验结果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对绩效考核进行最终评价。

(六)最终评价满2日内,实施机构(或第三方考核机构)出具正式绩效评价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七)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将绩效评价过程中收集的全部有效资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机构应向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抄送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公司对绩效评价报告存在异议的,应该在收到绩效评价报告5日内向实施机构明确提出并提供有效的异议佐证材料,向实施机构解释并达成一致意见。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专家评议、调节、仲裁或诉讼方式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组织专家评审会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正式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重点关注引用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揭示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提出的改进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家评审通过后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交评审报告后,对于涉及多个县(市、区)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的市本级PPP项目,市财政局还应组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联审。审查通过后的绩效评价报告作为项目公司请款以及财政部门批复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五章 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市财政局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应分析原因并严格区分责任承担方。属于项目公司责任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督促项目公司限期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不属于项目公司责任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责任主体并督促限期整改,评价结果和整改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付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须与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收益挂钩。项目公司须达到相应绩效评价标准与要求,才能全额获得合同约定的合理收益。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可通过设置影响项目收益的违约金、项目展期限制或影响调价机制等方式实现。


第六章 PPP工作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机构的绩效管理工作,应认真履行部门相关职责: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合规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和执行程序。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绩效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指导项目实施机构规范有序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单位所承担的相应工作,并对PPP项目绩效管理实施规范性、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做好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信息记录;积极配合政府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高度重视PPP工作绩效管理,认真履行部门相关职责:

(一)负责拟定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监督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提出改进项目绩效管理意见。

(二)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三)市财政局应认真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财政预算。

(四)市财政局应明确总体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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