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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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日
台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社会主义事业精神文明建设:主要包括与台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等相关的项目或活动。
(二)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
1、文化和旅游惠民活动;
2、文化和旅游宣传相关工作;
3、文艺精品创作的扶持与奖励;
4、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5、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6、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7、公共文化和旅游场馆建设和维护;
8、文化和旅游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9、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三)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1、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
2、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
3、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
4、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及产业项目推介;
5、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等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明确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
(二)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
(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实施项目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下达,监督专项资金的执行,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二)协助制订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二十日内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文化旅游事业、产业的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按竞争类项目和非竞争类项目分别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竞争类项目是指在按申报指南规定提交的申报项目中,择优选取支持的项目。非竞争类项目是指除竞争类以外的项目,包括市委或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市级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政策兑现项目等。
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于当年9月底前确定。非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在市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二个月内确定。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非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填制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单,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非竞争类项目需调整或追加的,按非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审批、下达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竞争类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年度竞争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申报主体合规性、申报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初审。
市业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织成立竞争类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涉及产业补助的,评审小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业人员。
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的经办、审批人员,以及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聘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介绍初审情况和扶持政策。
评审小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论,结合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入围项目并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
第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竞争类项目预算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竞争类项目的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完工验收、会计核算以及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监督;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收回未使用的专项资金,并在以后的年度消减或取消该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当按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调整和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收回相关资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