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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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降低物流成本,更好地服务现代化湾区建设、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充分发挥台州港口资源,推动“以水促港、以港促产、港产联动”提高综合运输效率,促进我市制造业加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物流运输“弃陆走水”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9〕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引导物流企业“弃陆走水”,从而提升台州港对货源的集聚功能,降低制造业物流成本的专项资金,为期三年(2019-2021年)。所需资金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范围。
第三条 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海门港区从事港口物流相关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港口物流及相关企业。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对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年续航满170航次的经营人,给予2.5万元/航次补助;
(二)对新开辟内贸航线的,给予3年培育期,且每年不少于30航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对外贸集装箱(重箱)从海门港区出港的,给予货运代理100元/标箱的补助,给予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企业100元/标箱的奖励。
(四)对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实施分档补助,1万标箱(出口集装箱重箱)及以下,补助50元/标箱;1万标箱以上部分,补助80元/标箱。
企业符合多项市级补助条件的,实行“从高”原则。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四)集装箱业务相关统计报表、原始单据及其他印证材料。
(五)申报材料应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全,复印的资料需清晰。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由海门港区港口集装箱装卸企业统一收集集装箱业务相关货代企业、船公司、报关企业申报材料后,向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企业每年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次市级专项资金扶持(补助),不得多头申报。
第八条 审核和拨付程序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扶持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通知。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对于市财政下达的扶持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单位;企业单位自觉接受财政、港航中心和发改委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申请引导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
附件:
台州市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申报表
金额单位: 万元
申报企业 | (盖章) | ||||||||
通讯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
经办人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别 (打√) | □ 港口企业 | 在台州港经营集装箱业务起始日期 | 年 月—— 年 月 | ||||||
□ 集装箱货运代理企业 | 年 月—— 年 月 | ||||||||
□ 内贸集装箱航线船运公司(租船经营人) | 年 月—— 年 月 | ||||||||
□ 报关企业 | 年 月—— 年 月 | ||||||||
企业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主营业务收入 | 实缴税金 | |||||||
利润 | 资产负债率 | ||||||||
申报年度 集装箱 业务情况 | 外贸集装箱(重箱) | 标箱 | |||||||
在台州海关报关且在海门港区出港的箱量(重箱) | 标箱 | ||||||||
新开辟集装箱内贸航线航次情况 | |||||||||
航行海门与宁波之间的集装箱内支线航次情况 | |||||||||
企业负责人承诺 | 你本单位申明提供的本次项目申报资料均为真实有效,若有虚假、遗漏、错误,责任自负。 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发展改革委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物流运输弃陆走水扶持资金补助相关业务统计报表、原始单据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