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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6-08 11:04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电话:88518761
   邮寄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支农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浙农计发〔2019〕12号)、《台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台市委发〔2018〕1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6〕4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或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各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办法规定全面负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金项目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和程序流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体系,确保项目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项目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项目批复或计划文件要求实施,并按有关项目管理要求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资料,定期上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

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农户、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  支持重点

(一)“三农”基础工作。支持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和农技推广,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支持畜牧产业标准化、绿色化、循环化、规模化、数字化、基地化转型发展,稳定生猪供给;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机、农家乐安全生产管理。

(二)农业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支持深化农合联改革;支持农业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三年行动计划,提高我市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支持城乡融合体制机制改革。

(三)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支持乡村产业空间拓展,推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盘活利用、国有农场改革、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农业科技园、农业创业园等园区建设;支持乡村产业项目发展,鼓励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引进和培育乡村产业发展人才、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引进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台九鲜”品牌建设及农产品宣传与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乡村产业绿色发展,鼓励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鼓励农药化肥“两制”改革推广应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四)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支持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设计;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厕所、污水、庭院“四大革命”;支持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创建,鼓励创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县,市级美丽乡村精品示范区、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美丽乡村精品村;支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五)扶贫消薄增收工作。支持农户增收,鼓励小农户向家庭农场转变,鼓励以村为单位发展休闲农业和农村电商,鼓励农家乐特色村建设,鼓励农民持股计划示范项目建设;支持精准帮扶信息平台建设运营,实现精准帮扶、精准管理;支持企业采用招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增加低收入农户收入;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鼓励“飞地”抱团项目建设,鼓励村集体挖掘自身潜力,盘活村级资产资源。

(六)“三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农村领军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支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涉农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场竞争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支持各类人才进乡村、创实业,鼓励大学生创业,鼓励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合作社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支持三农干部培训;支持台州农民学院等农民培训机构(基地)建设;支持乡村振兴学院建设,支持乡村振兴理论研究。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乡村振兴发展重点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乡村振兴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各地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其中主要任务因素有:

1.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林牧渔业产值等,根据相关支出方向和政策任务具体确定。

2.政策任务因素,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扶贫、农业生产救灾以及涉农政策性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3.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竞争性分配方式。指通过公开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三)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根据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需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与特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合作或服务外包,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合同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资金申请

(一)原则上每年根据当年乡村振兴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3月份之前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发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项目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根据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建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应当提前明确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各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原则上每年5月底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将本级乡村振兴竞争性项目分配资金的目标、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验收和其他要求以项目申报指南形式予以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每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预算,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三)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于采用竞争性立项等方式分配的,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资金审核与拨付

市农业农村局应对各区及市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要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同步下达。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5月底前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安排使用。

    (二)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在8月底前将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到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

    (三)各区应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策性补贴和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属于指导性任务发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是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你,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本专项扶持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四)各区原则上应在市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使用、项目细化报备工作。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一)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提请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

(二)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乡村振兴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三)项目单位及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台州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15〕32号)、《台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台财农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