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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7-24 10:3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农业处。

联系电话:88518761 

邮寄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24日

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资金绩效,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守护海上安全底线,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促进海洋与渔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渔业公共设施建设、渔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公共安全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港航口岸与渔业局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坚持服务中心。聚焦聚力渔业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领域,集中财力、靶向发力办大事,构建更加优化、高效、精准的财政支渔导向机制和资金投入布局结构。

(二)坚持全程管理。建立覆盖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任务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总结整改等资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增强透明度。

(三)坚持注重绩效。构建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支渔资金项目管理机制体系,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规范高效。既要加强支渔资金规范管理,又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优化流程环节和操作程序,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便捷”的资金管理新格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海洋和渔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以及项目库建设,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

各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市局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具体项目遴选、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等,并做好任务清单细化落实、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负责对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反馈问题进行具体整改。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体系和工作措施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任务清单,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资金分类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和海洋与渔业事业及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渔业企业、规范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以下简称补助单位)。

第七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和竞争类三类。

公益类主要包括:渔港建设与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防灾减灾、渔业环境监测、渔民转产转业;

准公益类主要包括: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渔业信息化建设、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

竞争类主要扶持海洋与渔业生产发展。

第八条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对不同扶持政策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

对公益类政策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按预算绩效进行管理。

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在因素法分配和绩效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竞争类政策资金,引入竞争性分配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扶持重点,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其中,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库,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各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整,按年度进行分类,规范项目编号、项目申报类别、项目文本和实施方案等具体标准。进入项目库中超过三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自动清退出项目库。

第十二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项目库衔接,避免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部门重复申报项目。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根据下一年工作重点,组织开展支渔政策体系和资金管理机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总体方案、支持方向和政策措施建议,研究确定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资金安排的权重及分项明细。

第十四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建立完善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相衔接匹配、资金投入与任务落实相统一的管理机制,充分考虑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以及历年绩效情况,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绩效目标,项目具体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文本,50万元以上的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按“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各地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其中主要任务因素有:

1.渔港项目建设和设施维护需求,对遭受台风、潮水等自然灾害损毁严重的特殊情况予以重点考虑。

2.当年“一打三整治”执法任务,并结合上年度查处案件数量及巡航次数。

3.上一年度渔业海难救助起数、救助人数和挽回经济损失数,对民间渔业救助机构予以重点考虑。

4.根据渔民转产转业的需求,对已列入渔民转产转业试点乡镇、渔业村(公司)予以重点考虑。

5.根据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任务,以放流品种、规格、数量为主,内陆地区适当考虑适宜放流水域面积。

(二)竞争性分配方式。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下一年度扶持重点,确定现代渔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总额、竞争性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制订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应在上一年度8月底前下达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并在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门户网站公示。

1.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和要求:①在台州市本级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渔企事业单位、渔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渔业协会等组织机构。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

2.申报项目的条件要求:①原则上建设地点在政府和规划许可的台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②符合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③项目已开工建设,并形成一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规模;已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产业升级。

第六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程序和时间

(一)向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供申请项目立项的请示或函;提供《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须清晰表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目标。

(二)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竞争性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上一年度的9月份。

第十八条 竞争性项目应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下一年预算管理。

第七章  资金下达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按照因素法、竞争性分配等方式下达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或市级项目承担单位。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5月底前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安排使用。

(二)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在8月底前将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到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和渔业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区渔业部门或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编制的任务清单和资金绩效,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全面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区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任务细化、前期储备、立项落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考核总结和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海域)征占用、土地(水域)纠纷、海洋海域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和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二十六条 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及时调度分析并督促督导各地资金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全程公开支持政策、项目储备、申报立核、资金安排、项目管理、资金绩效等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检查督查审计发现(反映)问题,全面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对信访举报和反映问题,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综合管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台财农发〔2015〕33号)同时废止。中央、省支农资金及预算、绩效等管理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专项资金政策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渔港建设与维护

2

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

3

渔业安全生产监管

4

海洋防灾减灾

5

渔业环境监测

6

渔民转产转业

7

准公益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8

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

9

渔业信息化建设

10

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

11

竞争类

现代渔业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