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8-17 16:13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电话:88204734;

传真:88204734;

邮箱:donaldxyj@163.com。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

邮编:318000


 

附件:台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台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项目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除市委、市政府政策明确规定的以外,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关支持政策原则上在市区内适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突出重点、因素分配、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市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分别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主要包括(1)林业发展方面: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育),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2)资源保护方面: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海岸线生态修复,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防疫隔离和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天然林保护与修复、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主要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一)因素法:各区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1)工作任务。根据各区上报的工作任务量确定。

(2)资源面积。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的林业资源调查面积确定。

(3)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良好以上且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在一定规模以上的地区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和林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二)项目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市级林业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并经相应程序,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申请。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林业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工作任务,并组织申报。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下达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当地林业发展实际,于每年9月15日之前上报次年的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区上报的工作任务和项目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并结合省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单位和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台财农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