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 文号 | 台财预执发〔2020〕17号 |
发文时间 | 2020-9-28 | 实施日期 | 2020-10-1 |
统一编号 | ZJJC12-2020-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适应新形势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精神,现将《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动态监控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和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四)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并及时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及时、真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三)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三)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并向市财政局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四)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方式、用途、预算功能科目、预算项目、预算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单位其他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等;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及时、准确报送资金退回情况;
4.是否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完整报告预算单位的违规支付行为;
5.是否配合预算单位做好违规整改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管理需要,逐步拓展动态监控内容。
第四章 监控疑点信息核实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疑点信息。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电话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将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市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核实疑点信息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 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电子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电子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预算单位违规事项经督促催办仍未纠正的,市财政局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同时将违规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
(四)对未在期限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作出暂停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的违规支付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根据《台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核办法》(台财预执发〔2018〕2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实时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整改情况,按要求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分析整理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给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的参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台财预执发〔201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