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企发〔2020〕52 号
市经信局,各区财政局、经信局(经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289 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企〔2020〕64 号)规定,现将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代码及名称:Z205060000001体制结算-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下达给你们,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 管理,并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各区收入列“1100208 结算补助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220511 应急物资储备”支出预算科目。
一、支持范围
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本级留存550万元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用于实物储备,其余部分以常住人口、省级防疫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技改投入为主要因素,统筹兼顾地区间的财力差异,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属于一次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集中用于重点救治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等实物储备和生产动员能力建设2个方向(不含医疗机构医疗物资储备及生产能力建设)。其中,实物储备方向用于对重大传染病预防专用药品、医疗防护物资、医疗救治设备等政府储备的采购、轮换、管理及利息费用支出等;省级防疫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技改投入因素部分资金,主要用于省级防疫应急物资(含口罩)重点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补助,有关企业名单及审核要求按照浙经信投资﹝2020﹞ 95 号文件要求。
二、工作要求
1.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003特殊转移支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理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区将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2.各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细化项目安排,确保钱跟项目走,及时将中央财政支持资金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上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安排。具体项目安排情况请及时报省财政厅。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在不改变使用方向的基础上,由你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安排作适当调整,并及时补充备案。
3.各区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监控,并按预算公开规定及时公开预算信息,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台州市财政局
2020 年 9 月 3 日
附件:
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属地/单位 | 分配因素 | 合计 | |
常住人口与其他(地区财力调整系统)因素 | 省级防疫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技改投入因素 | ||
市经信局 | 550 | 550 | |
椒江区 | 793 | 793 | |
黄岩区 | 765 | 55 | 820 |
路桥区 | 724 | 724 | |
台州湾新区 | 16 | 16 | |
合计 | 2832 | 71 | 2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