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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1-25 10:47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企业处。

联系电话:88206791,

邮箱:103700255@qq.com。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705房间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台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关于科技新长征的决定《(台市委发[2017]144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条件,加快打造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台州市科技发展。

第三条  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科技局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及权重,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科技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科技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指在市辖三区、台州湾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等特殊项目和在台部、省属单位等特殊单位的支持对象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商确定。

市政府引进共建(签订共建协议明确补助资金)的科创平台按共建协议确定。

第六条 支持重点:

(一)应用研究开发。突出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主要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软科学等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技术创新引导。通过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和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生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包括创新投入引导、政策性引导、创新环境营造三类资助项目。 

(三)创新基地和人才。促进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及能力提升、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人才与团队创新活动,包括公共创新平台与载体、人才新政涉及科技项目两类资助项目。

(四)重点研发与转化。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全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按照科技新长征目标任务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重点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配方式

科技资金可采取项目补助方式、因素法分配方式、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和择优委托分配方式。

应用研究开发类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

技术创新引导类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性分配方式和因素法分配方式。

创新基地和人才类项目,采取分类分档定额或者按比例限额的项目补助方式。

重点研发与转化类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可采取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分配为辅的方式。

年初预下达的区级指标按因素法分配方式,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当年重点工作或任务、历年项目及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对与市政府签订相关协议的科创平台的补助资金采用直接补助方式。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申请审核

(一)每年预算安排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科技相关政策兑现要求,联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科技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科技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三)各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区级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

(四)市本级企业(单位)申报的材料,由市科技局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科技资金政策兑现之外的项目,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  拨付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各区资金下达文件,将科技资金分配到各区,由各区进行兑付。市本级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各区相关部门、市本级有关企业(单位)收到科技资金后,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各区科技部门应于科技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市科技局要建立健全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科技资金重点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市财政局于次年抽查不低于前一年科技项目总数10%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三)各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科技资金,确保科技政策的落实到位。

(四)项目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科技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科技资金绩效自评,适时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科技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各区科技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资金项目的审查、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性费用,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5‰的比例按实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科技部门收回相关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4〕10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