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因于20XX年5月以邮寄方式向A县XX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其依法书面公开自200X年至201X年对甲地块上养猪场发放养殖补贴的情况(包括补贴标准、补贴总额、补贴发放明细)。A县XX部门于20XX年5月27日收到该申请。因A县XX部门未予以回复,甲某于20XX 年7月11日向市XX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XX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A县XX部门在复议审理期间,于20XX年7月12日,通过申请人预留的地址向申请人提供了对甲地块上养猪场发放养殖补贴的情况的部分信息材料。
【调查处理】
市XX部门受理后对案件展开调查,审查了相关申请及回复的具体内容,认为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6日受到了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XX年7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了相关的材料予以答复,超出了法定期限,最终确认A县XX部门逾期未答复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1.关于法定期限
甲某于20XX年5月26日依法向A县XX部门提出“依法书面公开自200X年至201X年对甲地块上养猪场发放养殖补贴的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虽然A县XX部门于201X年7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了甲地块上养猪场发放养殖补贴的情况的相关信息公开材料,但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法定期限。
2.关于答复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甲某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自200X年至201X年对甲区域地块上养猪场发放养殖补贴的情况(包括补贴标准、补贴总额、补贴发放明细)”。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提供了部分相关材料,未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补贴标准、补贴总额、补贴发放明细)依规定作出全面完整的答复。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实践中,受补贴对象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手段,争取补偿利益合理化、最大化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都说明了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法治意识和知情权意识在不断提升。但行政机关在处理该类信息公开申请时,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置能力不强、重视程度不够、处理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答复不及时不全面,进而又进一步激化矛盾,损害政府形象。
本案中,通过确认A县XX部门逾期未答复行为违法,同时对于其未全面对申请内容予以公开责令其履行,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对相关征收信息的获取,又促使行政机关加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理解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
1.对政府信息公开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政府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因为一些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对其进行完整科学的程序设计,因此极易导致申请滞留于某个部门而未得到及时的处理,从而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也导致了在复议诉讼中的不利局面.
2.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完整明确答复
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申请公开多项信息,或者提出多项要求。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经过合理审慎的审查来判断该申请所指向的政府信息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注意予以明确答复。若未经审查而笼统地回复,容易导致信息事项的遗漏。
综上,行政机关要进一步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和运用,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工作处置水平,依法为行政相对人及时提供服务,并要通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行政相对人有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