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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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21年2月5日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台州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台州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8〕12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警示案例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所涉重大绿色发展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分配和下达资金,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分配和下达资金,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并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
各县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生态建设项目
1、生态保护项目。“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含方案编制)、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含规划编制)、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宣传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2、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等。
3、美丽台州建设宣传工作。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4、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监控平台系统运行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维、生态环境管理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等。
(二)警示案例整改工作
1、环保设施整治提升项目。按照医化行业整治提升要求,全面升级医化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企业自身污染处理能力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及末端处理装置等。
2、工艺装备提升项目。全面提高企业环保装备水平和信息化、自动化控制水平,建设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提升资源配置、工艺优化和过程控制等的智能化水平,采用先进的环保装备,提升治理水平等。
3、智慧环境监管项目。建设医化园区空气和水质自动站、高空瞭望等设施,建成集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防治过程视频监控为一体的监测监控体系,接入园区信息管理平台和市智慧环境监管指挥中心平台;企业建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运行监控平台,建设生产和污染防治全过程监控等。
(三)生态补偿项目。生态补偿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因素法。转移支付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县(市、区)按项目法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县(市、区)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主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量确定。
2、年度考核因素: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和资金绩效确定。
各因素的权重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每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进行适时调整。
(二)项目法。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按项目法分配给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生态环境局在9月底前申报次年部门预算时作为财政专项一并申报。转移支付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在上一年度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提前预告县(市、区)。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同意后,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县(市、区)。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30日内,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分配使用工作,将分配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编报和分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在资金下达文件中体现分解后的绩效目标,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和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各地各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自评等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25日前报送截至当季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局将联合对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通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科技资金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回相关资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台财经发〔2016〕41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台州市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 报表
附件:
台州市生态环境绿色发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签章)
单位地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 | (盖章) | 传真号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
项目起止 时间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本年度投资计划(万元) | 累计已经完成投资(万元) | ||||||||||
申请补助金额 | (万元) | 占工程总投资比例 | % | |||||||||
投入目标 | 预期支出项目 | 起止时间 | 资金测算数 | 测算依据及说明 | ||||||||
合计 | / | |||||||||||
项目申报理由、立项依据 | ||||||||||||
项目介绍及主要建设内容,年度建设内容 | ||||||||||||
绩效目标 | 评价内容 | 绩效内容 | 绩效目标值 | 备注 | ||||||||
产出目标 | 数量指标 | |||||||||||
质量指标 | ||||||||||||
时效指标 | ||||||||||||
…… | ||||||||||||
效果目标 | 生态效益 | |||||||||||
经济效益 | ||||||||||||
社会效益 | ||||||||||||
…… |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
备注:
1、 项目总投资=本年度投资计划+累计已经完成投资,如项目为新增项目,则累计已经完成投资为0。
2、 投入目标填报为实现目标而计划应开展的工作事项即预期支出项目以及测算需投入的资金数,合计数等于资金测算数总和。
3、 产出目标:
数量指标的绩效内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具体数量成果及数量值,如完成调查评估项目6个、建立覆盖率不低于60%等;
质量指标的绩效内容:项目完成后得到成果的质量水平及指标值,如达标率100%等;
时效指标内容:项目实施的时间进度计划,申报项目均需在2021年完成申报资金支付工作,如8月份之前完成等;
4、 效果目标:
生态效益的绩效内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设计环境方面的具体效益目标及目标值,如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等;
经济效益的绩效内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涉及经济方面的具体效益目标及目标值,如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不低于申报资金的2倍等;
社会效益的绩效内容:项目完成后实现的涉及社会方面的具体效益目标及目标值,如地下水预警和应急能力逐步提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