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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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及相关财经纪律,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市级人才发展和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严格项目审批,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和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和智力引进、人才资助和补助、人才奖励和活动、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指标下达,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市委人才办负责研究制订人才发展和建设政策,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管理和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
相关单位负责研究制订、落实各项人才具体实施政策,提出本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 批准后列入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的年度部门预算。
专项资金按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分别进行管理。
第八条 相关单位应按市委人才办的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包括人才工作项目经费预算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预算)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重点工作,结合批准的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相关单位的预算指标。
各单位的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九条 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规定使用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做好政策兑现申报的审定工作,及时拨付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公开经费兑现情况。
个人奖励、津贴等部分政策兑现经费,可委托第三方发放。
第十条 相关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市委人才办。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单设明细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市委人才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具体项目、具体人才政策组织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市委人才办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