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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03-31 16:22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文号

台财资环发〔2021〕3号

发文时间

2021-03-31

实施日期

2021-05-01

统一编号

ZJJC12-2021-0002

有效性

废止

各县(市、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生态环境分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1日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台州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建设美丽台州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8〕124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警示案例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绿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下达,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并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和地方做好项目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项目储备、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生态建设项目

1.生态保护项目。“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实践基地创建(含方案编制)、省级以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含规划编制)、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规范化建设、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宣传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2.环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水、大气、土壤、海洋、辐射、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等。

3.美丽台州建设宣传工作。主要包括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4.生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监控平台系统建设运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运维、生态环境管理仪器设备服务采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排污权储备管理、第三方监测和环境监管服务等。

(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警示案例整改项目

1.医化园区智慧环境监管项目。建设医化园区空气和水质自动站、高空瞭望等设施,建成集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防治过程视频监控为一体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市智慧环境监管指挥中心平台和县市区园区环境信息数字化系统;企业建设环境信息监管平台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处理运行全过程监控等。

2.医化园区环保设施整治提升项目。按照医化行业整治提升要求,全面升级医化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企业自身污染处理能力相匹配的预处理设施及末端处理装置等。

3.修造船行业、椒江两岸流域等其他警示案例相关整改项目。

(三)生态补偿

1.长潭水库生态补偿。包括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和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补偿。

2.椒灵江流域生态补偿。包括椒灵江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流域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

(四)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环境保护其他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一)因素法。分配给县(市、区)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量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县(市、区)按项目法落实到具体项目。各县(市、区)的资金补助通过以下因素加权计算确定: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因素:主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警示案例整改等重点工作任务量确定。

2.年度考核因素: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和资金绩效确定。

各因素的权重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每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二)项目法。用于市本级的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下达30日内,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分配使用工作,将分配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十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提前一年将储备项目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录入台州市本级专项性支出项目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所涉重大绿色发展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加强绩效目标编报和分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在资金下达文件中体现分解后的绩效目标,视情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和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展、资金使用进度和绩效自评等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季度25日前报送该季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至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将联合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进行通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1]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台财经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