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经发[2021]73号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5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区收入列2022年“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资金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0〕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工作,资金分配结果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三、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表.doc
2022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doc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