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A公司、B公司参加了由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经评审,A公司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供应商,随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中标结果。排名第二的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依法提起质疑、投诉。财政部门受理B公司投诉后,向A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A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中含有一份业绩资料,经进一步核查,该业绩资料属于虚假资料,但该份业绩资料并未放入投标文件中,于是主管部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A公司在主管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后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较诚恳。
处置情况
主管部门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情况”的情形,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将A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作出罚款和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
诚信原则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供应商一旦参与投标,其投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范畴,有义务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该义务包括诚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等有利于还原客观事实的内容。如果供应商在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过程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的资料,则该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亦将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供应商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可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就本案而言,A公司自行制作业绩资料,主观上故意在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且客观上实施了前述行为,直接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启示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始终坚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如下:
提起投诉,应确保有据可查且材料真实。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投诉。但提出投诉应确保证明材料真实,不得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明材料,否则会被主管部门认定虚假、恶意投诉。除被主管部门决定驳回投诉外,还将面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禁止1—3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风险。
作为相关供应商,应如实配合调查。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人提起投诉后,会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抄送给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投诉事项的相关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明材料,并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否则会被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从而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1—3年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孔祥林 李西
作者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