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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2-24 15:2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文号

台财经发〔2022〕2号

发文时间

2022-02-23

实施日期

2022-03-26

统一编号

ZJJC12-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管理,现将《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3日

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台州人才创业创新跨越式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21〕6号)、《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6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科创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和早中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驱动台州产业优化升级。

(二)科创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科创基金由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出资,不单设科创基金法人主体,通过设立天使梦想子基金、科技创新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的形式开展运作。

(四)科创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台州科技创新平台、台州人才新政、“500精英计划”、“科技新长征”等政策所涵盖项目,以及其他高端人才创业或科技创新型企业。

二、天使梦想子基金

(一)天使梦想子基金初始规模为2亿元,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循环使用,视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报市决策委员会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二)天使梦想子基金重点支持具有创业梦想和创业精神的人才团队,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创业创新,形成创业创新重点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加快发展。

(三)天使梦想子基金采取“资助+期权+激励”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根据项目培育阶段不同分步实施,从而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全程孵化链条。

(四)天使梦想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局召集,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和市金投集团组成,办公室设在市金投集团。

(五)天使梦想子基金评审委员库由行业评委、风投机构、成功创业的企业家以及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等组成。

项目评审委员共计9名,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金融办分别委派1名,另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名组成。

(六)天使梦想子基金资助投资对象为2011年以来入选的市“500精英计划”人才创业项目。

(七)天使梦想子基金针对不同等级和不同阶段的人才创业项目进行分类支持。

1.对入选市“500精英计划”的人才创业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估可申请首轮资助,在该项目接受资助后首次引入社会股权融资时,天使梦想子基金按该轮投前估值行权将资金转换为股份。

2.对年主营业务销售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创业项目,经第三方机构及评审委员会评估可申请最多1轮的追加资助。

3.对已获得第三方社会资本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追加跟投。

(八)天使梦想子基金投资类型和标准。

1.首期资助

对认定为顶尖人才创业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300万元;认定为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200万元;认定为高端人才创业项目或“500精英计划”A类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150万元;认定为“500精英计划”B类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80万元;认定为“500精英计划”C类的,资助标准为每个项目30万元。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重要人才创业项目,资助标准可实行“一事一议”。

2.追加资助

对上年(提交申请的前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创业项目,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追加资助:根据第三方机构及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90分及以上的追加资助600万元,80分及以上的追加资助320万元,70分及以上的追加资助12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接受1轮追加天使梦想子基金资助。

对同时符合首期资助和追加资助申请条件的人才创业项目,可同时申请首期资助和追加资助,根据相应标准叠加资助金额。

3.追加跟投

对已获得第三方社会资本投资的人才创业项目,由市金投集团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可按第三方社会资本投资额30%申请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追加跟投。

(九)天使梦想子基金运作流程

1.创业项目团队向属地“500精英计划”专项工作办公室提出(首次资助/追加资助/追加跟投)申请,并提交《天使梦想基金项目资助(投资)申报表》(附件1)、项目介绍材料(例如:商业计划书、尽职调查书等)。

2.属地“500精英计划”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企业的“500精英计划”资格并将申请材料转交市金投集团。

3.市金投集团根据收到的申请材料,对申请首次资助的创业企业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筛选;对申请追加资助的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对申请追加跟投的创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市金投集团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4.评估筛选结束后,市金投集团将筛选结果报天使梦想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市金投集团根据审批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创业团队签署协议(投资协议由双方谈判另行拟定),及时拨付资助或跟投款。

5.获得天使梦想子基金资助后,在引进首次社会股权融资时(获得货币投资),根据资助协议,由天使梦想子基金根据该轮投前估值行权,将资助资金转为对创业投资项目企业的投资,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行权过程无须评估。

6.天使梦想子基金行权完毕后,在行权项目引入次轮股权融资时,天使梦想子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所持股权,退出过程无须评估。协议转让退出的股权可以优先由项目团队回购。退出股权溢价的收益(采用税后收益,并扣除历年LPR计算的资金成本)的70%部分,一次性奖励给创业团队,其余股权溢价和投资本金转入天使梦想子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十)项目评审委员会及第三方机构主要针对创业企业的团队、商业模式、技术先进性、市场前景、计划目标的合理性、实施项目的基本资金条件、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等方面根据进行评估筛选。

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7票同意视为项目通过筛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金投集团另行制定。

评估追加资助、跟投的第三方机构由市金投集团选聘股权投资行业内知名的或国资参控股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任。

(十一)追加跟投项目后续管理及其他未约定事项参考市金投集团内部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市金投集团每年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当年科创基金投资情况。

三、科技创新子基金

(一)科技创新子基金由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合计出资额不超过3亿元,下设的每个子基金中台州政府方(包括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30%。

(二)科技创新子基金重点投资经认定或拟引进的人才创业、具有高级人才的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创新型企业、创业早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三)科技创新子基金通过设立“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模式开展运作。

1.“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人才科创项目为投资标的的子基金。定向基金出资结构中,与产业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款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2.“非定向基金”是指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子基金。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

(四)科技创新子基金投资市内人才科创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台州政府方出资金额的1.2倍。

(五)科技创新子基金及其他政府产业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对台州内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业项目投资的,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可向市金投集团提出基金让利退出申请,报经市金投集团决策委员会认定后,台州政府出资部分收益(应采用税后收益,并扣除历年LPR计算的资金成本)的35%用于奖励人才团队,台州政府出资部分收益的15%用于奖励基金管理人。台州政府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向合作对象支付奖励。

四、直接股权投资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由台州市优化升级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的市级“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创业项目。直接股权投资首轮投资额不超过1亿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在前期参与拟引进“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团队)支持方案的洽谈,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一事一议”支持方案(包括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投资估值、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与顶尖人才(团队)签署相应协议。

(三)基金完成项目退出后,顶尖人才(团队)可提出让利申请,并根据项目发展情况自行选择“基础让利标准”或“上市让利标准”。

1.基础让利标准。基金该笔投资收益(原则应采用税后收益,并扣除历年LPR计算的资金成本)的70%用于奖励顶尖人才(团队)。基金该笔投资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向顶尖人才(团队)支付奖励。

2.上市让利标准。顶尖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在获得科创基金投资后5年内成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基金该笔投资收益(原则应采用税后收益,并扣除历年LPR计算的资金成本)的100%用于奖励顶尖人才(团队)。项目上市时间每延迟一年,让利标准降低20%。科创基金该笔投资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向顶尖人才(团队)支付奖励。

五、其他

(一)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根据《台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于2022年3月26日起施行,《台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