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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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 3 月 25日
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优化我市教育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21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教育局年度预算管理的,主要用于促进市级教育事业发展,提升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视其具体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或修订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会商教育局确定分配因素;审核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指标下达及预算指标调整;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事后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及支持重点,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操作细则;会商财政局确定分配因素;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的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预算指标调整方案;负责开展项目的申报、审核、支付,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市级范围内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健全学前教育的普及普惠,加强市直普通高中的发展与提高,提升市级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规范民办教育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下达流程
第七条 市教育局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分配方案,填制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单,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分为保障安排类和择优扶持类。
第九条 保障安排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当年的实施项目。
市教育局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的项目,提出预算指标调整方案商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商定的预算指标调整方案及时调整预算指标。预算指标调整方案应附相关的分配依据、佐证材料、项目实施绩效等资料。预算指标调整方案原则上在9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择优扶持类按照“效率优先,择优扶持”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引导和扶持优秀项目建设。
(一)市教育局每年根据教育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公开发布申报项目。
(二)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初审。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是否合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等。
(四) 市教育局组建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独立、客观、公正地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市教育局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回避制度。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经办、审批人员,以及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聘为专家组成员。
(五)市教育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论,结合资金规模,确定择优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市教育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预算指标调整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调整预算指标。预算指标调整方案原则上在9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一条 上级和市级转移支付给各县(市、区)的预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单位和单位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外,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应建立资金拨付和收回、项目跟踪和完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支付审核、项目的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实施。专项资金实施期内市教育局应组织各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汇总各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按年度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绩效数据及材料。专项资金到期后,市教育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部门自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教育局收回相关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4月 31 日起实施。《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行发〔2017〕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