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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3-30 16:2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经发[2022]11号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建〔2020〕29号)、《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居工程资金,是指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市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资金。

第三条  安居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居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市建设局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进行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资金分配建议等前期基础性工作,编制和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各区(含台州湾新区,下同)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安居工程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居工程资金实施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对资金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安居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住房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筹集;二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各区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八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按各区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九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央、省下达的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文件和绩效目标后,根据市建设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分解情况,会同市建设局将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第十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收到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后,应及时将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到预算部门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并于每年9月10日前将分配结果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资金缺口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区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区建设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资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安居工程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安居工程资金监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

各级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安居工程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财政部门应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上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