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2- 03- 04 15: 11
  • 来源: 市财政局
  • 浏览次数:
  • 字体:[ ]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6-88209202

电子邮箱:18258737@qq.com

地址: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4日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核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下称“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的核销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精神,制定此办法。

一、严格规范核销管理工作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本级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垫付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的核销工作。

(二)工作原则。救助基金核销工作坚持自主核销、规范操作、账销案存原则。

(三)核销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依法采取追偿措施,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下称“事故责任人”)仍未清偿的垫付款,纳入核销范围:

1.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二、核销工作的工作流程及主体责任

(一)强化核销工作流程。救助基金核销工作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实施。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时管理机构应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相关合法证明材料,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销。

(二)规范核销工作主体责任。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认真履行追偿义务。核销后,遵循账销案存权存的原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然保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力。

三、加强核销工作内部管理

(一)强化账务处理。核销时,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核销的金额,借记“救助基金支出”,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核销后追回部分或全部垫付款的,按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救助基金收入”。

(二)强化档案管理。救助基金核销工作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本地救助基金核销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救助基金垫付款使用、追偿及核销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其他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报批程序,完善核销管理流程。

(二)本办法自 2022 年 3 月X 日起施行。

附件: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审批表

编号:    核销〔20XX〕XX号

受害人姓名

垫付申请书编号

事故发生地

事故发生时间

合计垫付金额(元)

已追偿金额(元)

□ 1.肇事逃逸案件超过3年未侦破的。

□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终止,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的。

□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依法认定无财产可供追偿或者退还的。

救助

基金

管理

机构

填写

经办人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救助

基金

主管

部门

填写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救助

基金

领导

小组

填写

(如需)

负责人意见:  

签  名:       (公章)    

年    月    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