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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05-12 09:05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财政局

文号

台财行发〔2022〕23号

发文时间

2022-05-05

实施日期

2022-06-10

统一编号

ZJJC12-2022-0010

有效性

有效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侨联、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台州学院: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及相关财经纪律,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台州市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对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及相关财经纪律,结合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市级人才发展和建设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视其具体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或修订政策。

(三)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支持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管理等方面,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和智力引进、人才资助和补助、人才奖励和活动、其他与人才工作相关的事项。

(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预算指标调整,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事后监督检查。

(四)市委人才办负责研究制订人才发展和建设政策,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五)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订、落实各项人才具体实施政策,提出本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使用管理,并承担政策兑现的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三、分配、下达与使用

(一)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委人才办(市委组织部)的年度部门预算。

(二)专项资金按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分别进行管理。

(三)成员单位应按市委人才办的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包括人才工作项目经费预算和人才政策兑现经费预算)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人才重点工作,结合批准的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商市财政局后报市领导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专项资金明细预算调整预算指标。

(四)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规定使用人才工作项目经费,做好政策兑现申报的审定工作,及时拨付人才政策兑现经费,公开经费兑现情况。

(五)给予县(市、区)的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办理,各成员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拨付资金。市、区共同承担的人才政策兑现,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量各区的支出和需求情况,确定转移支付金额。

(六)成员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市委人才办。

(七)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成员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单设明细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委人才办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对重点人才政策、人才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指导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由市委人才办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办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委人才办、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台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17〕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