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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有底线 截图别“越位”——对一起网络信息截图投诉案的思考
时间:2022-05-24 15: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点击:

案情概述

2021年,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B组织2021年—2022年车辆保险服务采购活动。2021年某月某日,采购代理机构B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Z公司。参与投标的Y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服,向采购代理机构B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主要投诉事项为:投诉人Y公司评审得分404.45分,排名第二,但根据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投诉人得分应以最高得分排名第一。而被投诉人B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得分依据的是评审报告的结果,同时,又以评审过程不公开为由拒绝向投诉人Y公司公开评审报告结果。投诉人Y公司认为,被投诉人B此种答复是对法律的误解。

处理理由

经财政部门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采购人A向财政部门提交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出具的该采购项目招标评分过程情况说明,内容为:“2021年某月某日上午9:00,我单位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在B单位举行。B单位工作人员提供4家供应商的标书,分别为Z公司、Y公司、F公司、P公司。因P公司的报价不符合要求,评委一致同意废除其评标资格。

在奖惩情况的评分过程中,按照评分要求,近3年(2018年—2020年)未违反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系统及行业协会各类管理政策,未受到过相关处罚的得10分,有1次以上情况的得7分,有两次以上情况的得4分,3次及以上的得1分,未如实说明的不得分。供应商需提供证明材料,且处罚情况在银保监会的官网平台里能查到,以银保监会下发的处罚以及L省行业协会的处罚为准。

供应商Z公司提供的是未受过处罚的承诺书及银保监会网站截图,Y公司提供的是未受过处罚的承诺书,没有银保监会网站截图。针对在证明材料中是否需要提供银保监会网站截图,评标委员会产生了分歧,评标委员会组长和采购人代表认为,评分标准中未明确规定必须提供银保监会的官网截图,提供未受过处罚承诺书也符合要求,应该给满分。其中有两名评审专家认为,只提供未受过处罚的承诺书,未提供银保监会官网截图的视同无效,应该给零分。

评标委员会组长要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登录电脑查询银保监会官网,工作人员回复无法登录查询。采购人代表要求通知未提供截图的Y公司到场予以说明,有两名评审专家反对。最后提出投票表决此项争议,3名评审专家同意给未提供截图的Y公司奖惩情况一项打零分,评标委员会组长及采购人代表同意给Y公司奖惩情况一项打10分。因Z公司与Y公司的评分接近,为了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采购人代表仍坚持要求给提供未受过处罚承诺书的Y公司满分10分,因为要求中未明确规定必须提供银保监会官网截图。4名评委一致要求少数服从多数,采购人代表保留意见。分数汇总后,Z公司总分第一中标。

经查阅投诉人Y公司的投标文件,投诉人Y公司关于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未受过相关处罚的承诺书。

经查阅相关供应商Z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Z公司关于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未受到过银保监会和L省行业协会处罚的承诺书》和银保监会官网查询截图。实际上,Z公司在银保监会官网上的处罚记录是11条,但Z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中的4条记录,并未完整提供银保监会官网查询截图的全部内容。

经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并无投诉人Y公司受到处罚的信息。

经查看评标现场监控录像,评标委员会要求现场登录电脑查询银保监会官网,被投诉人B回复无法登录查询。

经查阅评标档案,关于上述评审因素,投诉人Y公司得0分,相关供应商Z公司得10分。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三部分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关于“奖惩情况”的评审因素需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但未限定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在银保监会的官网能够查询到的信息,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截图。

投诉人Y公司就上述评审因素提供了未受过相关处罚的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时,被投诉人B未登录电脑查询银保监会官网进行查询。因投诉人Y公司未提供银保监会官网截图,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Y公司上述评审因素评分为0分,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因此,本项目存在被投诉人B未登录电脑查询银保监会官网进行查询,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等情形。

综上,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正投诉人Y公司的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即投诉事项经认定成立后,将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Z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财政部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投诉处理决定行为。Z公司未再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探讨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对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近日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本案的招标文件中,关于“奖惩情况”的评审因素规定,“供应商需提供证明材料:处罚在银保监会的官网平台里能查到,以银保监会下发的处罚以及L省行业协会处罚为准”。虽然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但并未限定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在银保监会的官网能够查询到的信息,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截图。因此,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银保监会的官网截图,符合《意见》精神和38号文的相关规定。投诉人Y公司就上述评审因素未提供银保监会的官网截图,仅提供了未受过相关处罚的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但是,对于银保监会官网平台提供的信息,Y公司未提供查询截图,本案中的评标委员会却仅以截图为依据,违背了公平评审的原则,将优质供应商排除在外,影响了采购结果。

构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前提。

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提出查询要求时,采购代理机构B并未通过电脑登录查询银保监会官网进行查询。评标委员会在未通过网络查询确认相关信息的前提下,以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有无网站截图作为该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有违构建统一大市场的精神。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赵路

作者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