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 | 台财农发〔2022〕15号 |
发文时间 | 2022-06-22 | 实施日期 | 2022-07-22 |
统一编号 | ZJJC12-2022-0013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水利局,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治水办,台州湾新区财金局、治水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五水共治”工作中的保障性作用,全面推进治水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定义。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治污水、排涝水、防洪水、保供水、抓节水等方面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实施期限。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治水办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三)原则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市治水办负责研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市水利局负责水利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和水利标准化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五水共治”项目申报、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并做好项目动态监管和绩效管理。区级治水办承担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法
(一)使用范围
1.治污水项目:包括“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改造及运维养护、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及提标改造、中水回用管网建设改造等项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提标改造项目;农业面源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项目;保洁、生态修复等整治项目;美丽河湖及河湖管治相关项目;重点监测断面水质改善提升相关项目;近岸海域污染治理等项目。
2.排涝水项目:包括骨干排涝建设、河道(湖库)疏浚和整治、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灌区建设和改造、圩区整治、积水点改造等项目。
3.防洪水项目:包括海塘建设、水库山塘建设、江河堤防建设、水文站网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电生态治理等项目。
4.保供水项目:包括水源保护、区域引调水、城乡供水、农村饮水提升及水源开发建设等项目。
5.抓节水项目:包括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节水器具改造、水平衡测试等项目。
6.治水体系和治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河长制工作、治水前期研究和方案规划编制、治水标准化创建、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信息化平台建设、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及与此相关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其他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补助的项目。
(二)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分配到区级的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市级各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按项目法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1.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各区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重点工作推进和资金配套落实情况等子因素。
(2)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财政专项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
(3)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因 素。
2.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根据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需要,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三、资金管理
(一)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管理
1.程序。各区应健全项目库管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治水办根据各区申报情况按照 “大专项+任务清单”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再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2.额度。市级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各区实际纳入补助项目总投资额的20%。
3.预拔。市财政局根据市治水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按预算法规定按不低于70%的比例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
4.下达。市治水办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步分配方案,原则上在当年5月底前完成下达。各区应在市级资金文件下达30天内,完成具体资金分配、项目报备工作。
5.管理。各区应按照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
6.调整。项目应当严格按计划实施,若确因重大政策变更、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调整的,提前行文报市治水办同意、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管理
1.项目储备库管理。市级相关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专项资金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步分配方案,原则上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下达。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省、市下达和当地“五水共治”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提出申请。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1)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
2.公开公示。市治水办对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由市治水办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再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其他要求
1.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2.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3.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监督检查
1.市治水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可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对实施的各个项目进行专项绩效自评,最后汇总自评,提请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专项审计。
2.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和治水办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五水共治”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治水办报告。
3.项目单位及个人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治水办的监督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5.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和治水办、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绩效评价
市治水办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区级财政和治水办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目标申报和过程监控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他
(一)各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治水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2年7月22日起实施,原《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28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盖章) | ||
项目情况 | (文件依据、相关政策、项目内容、项目年度建设目标) | ||
项目绩效目标 | (项目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财政已到位资金(万元) | ||
其它补助资金 (万元) | 申请市补助资金(万元) | ||
区“五水共治”办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台州市市级“五水共治”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汇总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名称 | 类型 | 项目 单位 | 项目建设内容 | 功能 科目 | 总投资额(万元) | 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 以前年度累 计安排市财 政资金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