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行发〔2022〕27号
市级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机关异地学习锻炼干部住宿费用开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台财行〔2020〕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调整如下:
“第六条 异地学习锻炼干部租赁住房的住宿费用实行分地区、限额控制。月租金限额标准(含税费等)按“台州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不含旺季价格)”对应级别住宿费的相应比例及天数计算,具体限额标准为:
地区  |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 杭州  |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 设区市、县级及以下地区  | 备注  | 
限额标准  | 60%  | 50%  | 40%  | 30%  | 按1个月30天折算为月限额标准  | 
第七条学习锻炼期限少于6个月(含6个月)的,各档住宿费限额标准可提高15个百分点。”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