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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后勤服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2-09-19 09:55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财政后勤服务中心。台州市财政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住所为台州市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第三条  服务中心是经台州市委编办批准,由台州市财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21万元,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为机关办公与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第六条  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财政局机关消防、安全保卫、办公大楼工程维修、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工作,做好机关办公大楼特种设备日常维护、运行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机关膳食保障、公务接待、会议服务等事务工作。

(三)负责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工作。

(四)完成台州市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台州市财政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财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财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不单设党支部,由台州市财政局下属党支部负责管理,指导服务中心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担负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服务中心党员编入局机关党支部。

第十二条  台州市财政局机关下属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台州市财政局机关下属支部发现服务中心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台州市财政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服务中心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学习传达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工作发展思路和举措;研究落实台州市财政局交办的任务及其他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应提交台州市财政局党组研究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设主任、副主任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台州市财政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服务中心不单设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相关工作统一由台州市财政局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负责。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全体会议制度,职工全体会议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全体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职工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服务中心章程;

(二)审议服务中心基本管理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讨论其他需要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干部人事由台州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严格工作人员公开招聘、交流调动,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服务中心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财政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