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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3-11-27 16:5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发文单位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文号

台财农发〔2023〕21号

发文时间

2023-11-21

实施日期

2023-12-27

统一编码

ZJJC12-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农水局: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 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财政支持“大三农”政策体系变革重塑的通知》(浙财农〔2023〕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围绕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高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用于支持保障粮油生产发展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深化科技强农和机械强农,全面推进乡村建设和强村富民,促进绿色农业、产业融合等重点领域发展。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乡村振兴发展。

(二)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专项资金方案。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港航口岸和渔业部门(以下合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遵循“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业农村、渔业相关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各县(市、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扶持重点和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4.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和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二、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

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农创客(新农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扶持重点

1.稳产保供。支持粮食生产,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支持“菜篮子”建设,强化蔬菜生产供应;推进畜牧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畜禽产品供给等。

2.绿色安全。支持“肥药两制”改革推广应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农业绿色安全发展、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与外来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支持动物疫病疫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持耕地、土壤资源保护和管理;支持农(渔)家乐、休闲农业等安全管理;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等。

3.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含绿色农田)、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渔业公共设施建设、渔业公共安全保障、农(渔)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

4.农业“双强”。支持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艺农机融合,提升农机综合服务能力;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农技示范推广;支持推进农机科技化,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和乡村产业绿色发展;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特色产业小镇等建设,推进农业产业集群化发展;支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合作组织,支持拓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现代渔业生产发展等。

5.乡村建设和治理。支持建设美丽乡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支持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推动城乡融合机制改革等。

6.农民共富。支持乡村产业空间拓展,推动农村闲置农房和宅基地的盘活利用;支持村集体乡村产业项目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支持农民持股计划示范项目建设,鼓励“飞地”抱团项目建设;支持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农产品宣传展示展销、农产品市场拓展;支持乡村振兴衔接推进,支持“共富工坊”等增收促富项目和试点建设。支持开展农民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乡村产业发展人才;支持农村电商、休闲农业、农(渔)家乐、美丽乡村夜经济等农村特色产业、特色经济发展等。

7.财金协同。支持“政银担”业务发展、特色金融惠农产品开发;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支持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扶持特色农(渔)业金融产业发展等。

8.综合性扶持政策。支持市委、市政府“三农”重大决策部署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安排,以及市财政局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需要支持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改革创新示范试点等其他事项。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1.因素法分配。根据任务要求、政策目标、以往年度实施成效等情况,结合各地财力状况,选择相应的具体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农业农村改革试点、探索示范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

2.竞争性分配。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三农”发展实际需要,开展竞争性遴选,通过项目立项方式,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3.直接分配。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各类项目,主要为奖励、补助、补贴类政策,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规定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确定的乡村振兴发展领域工作重点,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提出下一年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支出的资金列入各单位年初部门预算,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按不低于预算数的70%提前下达。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大专项+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根据年度安排用于开展因素法分配的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围绕当年度政策目标和任务要求,设定相应任务因素和权重进行测算分配,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2.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

(三)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根据年度安排用于开展竞争性分配的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由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与市财政局会商同意后,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3.收到资金的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报的工作推进方案和项目进度情况审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四)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由企业、单位直接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五)年底,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按财政体制和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区年终体制结算和市与县(市)年终结算。

(六)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以及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发放人员福利等与乡村振兴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绩效管理

1.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绩效目标管理,并开展重大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二)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乡村振兴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19号)和《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农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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