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控制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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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经发[2020]55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七部定额的通知》(浙建建发〔2020〕1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费控制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集中统一管理)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文件精神,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和代建管理费不得列入项目总投资。 四、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明确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控制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五、实施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建设项目管理费标准控制表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建设项目管理费标准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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