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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3-06-26 09:45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建设局:

为加强省住房与城市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台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6日

台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3〕17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台州市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台州市区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下达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文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各区预算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下达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各区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七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雨污分流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填埋场综合治理,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城市建设。包括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雨水调蓄设施、城市内部蓄滞洪空间、城市绿地、湿地、透水性道路广场等和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城市内河(湖)治理、沟渠等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改造及管网排查、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包括排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提标改造,雨水泵站建设等。

(六)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包括浙派民居建设、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七)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对落实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工作成效明显的激励、数字城管建设等,以及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结合各区上报的已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工作计划的任务量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定期组织各区申报年度任务完成进展情况。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文件后,会同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专项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各区。

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对于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文件30日内全部下达,或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对于下达的剩余专项资金,在收到文件30日内全部下达。绩效目标随同剩余专项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按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步将资金分配情况在省建设厅建立的转移支付项目库中进行报备,并按要求定期录入项目进展情况和省级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第五条支持范围的新建或在建任务,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按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