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采购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纠正和切实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提示函
时间:2024-05-29 09:40  来源:台州市财政局  点击:

市级各部门:

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便各部门及时清理纠正和切实防范本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市财政局对涉及本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主要情形以及相应规范性文件的条款进行了梳理汇集。请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认真对照,及时清理纠正和切实防范本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

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

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

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7条〕。

五、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3条第1项第1至第3目〕。

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3条第3项〕。

七、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增设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条件和程序;(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设置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性备案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3条第4项〕。

八、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3条第5项〕。

九、对外地商品、服务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4条第2项第1目〕。

十、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招标信息;(二)直接规定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四)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六)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4条第3项〕。

十一、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二)限定只能以现金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三)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依法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15条第4项〕。

十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财库〔2019〕38号〕。

十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财库〔2019〕38号)。

十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财库〔2019〕38号)。

十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财库〔2019〕38号)。

十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财库〔2019〕38号)。

十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财库〔2019〕38号)。

十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财库〔2019〕38号)。

十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财库〔2019〕38号)。

二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以下简称财库〔2021〕35号〕。

二十一、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财库〔2021〕35号)。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