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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函
时间:2024-08-02 10:35  来源:台州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函〔2024〕20号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切实优化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清理清退的政府采购保证金

各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收取且未及时退还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

二、具体问题和政策依据

近期上级部门和审计发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合同中仍存在着违规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和长期挂账履约保证金等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2〕66号)等文件,各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条款不得约定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收取质量保证金、预留部分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4.各单位对应付款项应当区分不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三、工作要求

近年来,各采购单位已基本按照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往来款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但是,上级部门以及审计对单位抽查发现,部分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保证金仍有挂账未及时清理的现象。各采购单位要提高站位,落实责任,举一反三,对照政策规定查找问题,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落实。

1.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保证金有关规定,不得超额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结束后要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2.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条款,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

3.及时清理已挂账的政府采购保证金,对于确属无法清退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缴库、核销。清理工作于2024年10月底前完成。

4.完善内控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以后年度按照往来款管理办法及时清理政府采购保证金,避免长期挂账。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