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采发〔2025〕1号
市级各单位:
2025年度,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继续按《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下称《目录》)执行,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目录》要求,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规范执行采购限额标准
市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50万元;工程类项目80万元。2025年度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执行确认书),并按照法定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同一年度内,同一年初预算下的同类采购项目,合计预算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属于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应当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拆分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二、准确把握集中采购目录
现行《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共37项品目,其中货物类23项,服务类14项。根据《目录》有关要求,采购以上37项品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方式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已实行框架协议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未实行框架协议的由单位自行开展采购。现行框架协议如下:
1.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项目:培训服务(C02060000,限于省内培训)、一般会议服务(C22010200)、财产保险服务(C18040102,限于公车保险服务)。
2.市级框架协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C21040000)、印刷服务(C230901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301)、公车加油服务(C23120302)。
框架协议的征集工作由省、市相关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年中如有调整的另行通知;现行框架协议到期且未继续征集的,到期后由单位自行开展采购。
三、合理开展单位自行采购
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各单位无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可开展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可通过电子卖场等方式开展,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也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其他合理、高效的方式开展。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可以通过电子卖场或通过比价、比选等简易程序实施的自行采购项目,切勿随意委托招标代理“一招了事”而产生不必要的委托代理支出。确因需求特殊、技术复杂需要委托招标代理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工本费、保证金,或变相转嫁采购代理费、评审专家费等费用。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13号)浙财采监〔2022〕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版)的通知.pdf
台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