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文号 | 台财经发〔2025〕40号 |
发文时间 | 2025-07-28 | 实施日期 | 2025-09-01 |
统一编码 | ZJJC12-2025-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经信局(经科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台州湾新区财金局、经科局、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国动办对《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经发〔2022〕3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订了《台州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台州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制造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发改、市场监管、国动办等部门(以下合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权重及绩效目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可参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4.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制造业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二、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经营,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制造、研发和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重点支持内容如下:
1.支持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培育优质企业梯队,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完善产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2.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
3.支持“质量强市”建设,促进质量提升、标准提档、品牌增效、质量基础建设等。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工作。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可根据产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1.因素法分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台州市制造业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综合考量各区年度工作任务量、项目储备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等因素,依据相应的权重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由各区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竞争性分配。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制造业领域重点工作,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分行业(区域)改造提升、提质发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3.直接分配。对市属企业、单位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各类项目,以及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规定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确定的制造业领域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各单位年初部门预算。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照“年初提前下达、年终据实清算”方式。
1.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区。
2.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3.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根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通过“政企通”平台进行在线申报。
4.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结果要在业务主管部门网站、“政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各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及支付明细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
6.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体制和政策文件规定,对各区年度实际支付情况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与各区进行结算。
7.各地要积极依托“政企通”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推动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对于资格定补类项目以及大数据可直接批量匹配的数据核校类项目,要纳入“免申即享”方式予以办理。
(三)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各地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统筹安排,并于当年度12月底前,将竞争性分配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四)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支出,有支出标准的支出项目按标准执行。涉及市属企业、单位的政策兑现类项目,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兑付。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绩效管理。
1.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区要求,提供相关绩效数据及材料。专项资金到期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经发〔20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三年实施期限到期,在新一轮办法修订出台前仍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