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的若干意见》,台州市财政局联合市扶贫办出台《台州市扶贫救助基金奖补办法》,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
奖补范围为60个重点扶持乡镇(街道),名单根据乡镇(街道)低收入农户占比、户数及帮扶重点村数量等因素并征求县(市、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奖补按照“谁先设立、谁先奖补”的原则,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扶贫救助基金,按照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00万元资金奖补完后,还未申请的乡镇(街道)不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申请补助程序:市级重点扶持乡镇(街道)设立扶贫救助基金后,向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应包括:
1.乡镇(街道)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2.乡镇(街道)根据扶贫救助基金设立情况(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管理情况和运作情况),提出申请奖补额度;
3.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农户帮扶情况的台账资料。
经由县(市、区)初审后,于2020年12月底前或2021年每个季度末的10日前,由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联合向市扶贫办、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再由市扶贫办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审核。
乡镇(街道)在收到市级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纳入乡镇(街道)的扶贫救助基金。要严格按照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在基金使用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救助基金发挥最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