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黄岩、路桥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为深化开展“消薄”攻坚提升行动,加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要部署深化开展“消薄”攻坚提升行动的意见》(浙组〔2019〕11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9日
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真落实中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重要部署深化开展“消薄”攻坚提升行动的意见》(浙组〔2019〕11号)精神,规范台州市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椒江、黄岩、路桥、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第三条 扶持资金主要扶持项目包括: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
(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
(五)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及市委、市政府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定,商定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区级组织实施扶持项目。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地方财政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扶持资金,科学、合理确定扶持项目,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扶持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各区行政村数、纳入中央和省级扶持范围内的村数等指标。
扶持资金在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见附件1)。
第六条 建立项目备案制度。区级部门按照当年市级下达任务和资金安排情况编制《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在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区级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完善绩效目标管理。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区级部门要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要积极发挥乡镇(街道)管理作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就近就地开展扶持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协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财政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及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对财政扶持多村联合项目等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可由区乡镇统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实到村。
第十条 市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市级扶持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基发〔2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台州市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分配表
2.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年度台州市市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分配表 | ||||||||||
分配因素 | 椒江 | 黄岩 | 路桥 |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合计 | 备注 | ||||
因素1 (权重) | 数量 | |||||||||
分值 | ||||||||||
因素2 (权重) | 数量 | |||||||||
分值 | ||||||||||
因素3 (权重) | 数量 | |||||||||
分值 | ||||||||||
资金分配 | 分值合计 | |||||||||
分配金额 | ||||||||||
部门意见 | ||||||||||
部门 | 业务处室 | 部门领导 | ||||||||
市农业农村局 | ||||||||||
市财政局 | ||||||||||
市委组织部 | ||||||||||
附件2:
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备案表
填报单位: 区单位: 万元
序号 | 项目实施情况 | 资金安排及执行情况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项目涉及村数 | 项目 类型 | 计划完成时间 | 项目实施 进度 |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 区财政补助 资金 | 其他渠道投入资金 | 实际执行数(截至当年12月30日) | |||
1 | |||||||||||
2 | |||||||||||
... | |||||||||||
注: | 1.项目名称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或实施方案填列。 | ||||||||||
2.项目类型可分“资源开发”、“物业经营”、“生产服务”等,提法如有其他类型,也可按项目建设相关文件填列。 | |||||||||||
3.项目进度分“已完工”、“尚未完成”、“尚未启动”情形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