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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10-10 15:31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资环处。

电子邮箱:1759668567@qq.com

电话:0576-88208826

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

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椒灵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22〕xx号)规定,制定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人民政府对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仙居县、天台县、临海市、黄岩区、椒江区)。

二、考核组织

台州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对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保护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以生态补偿指数为考核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在流域内各县(市、区)之间进行补偿奖励。考核指标包括水质和水资源综合评价,水质以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监测的高锰酸盐、氨氮、总磷、总氮作为考核指标。水资源综合评价以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作为考核指标。

根据每年3月底前公布的上一年度两地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测算水质补偿指数;根据每年9月底前发布的上一年度台州市水资源公报核定数据、台州市统计局经济数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排名结果及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结果,测算水资源综合评价指数;水质补偿指数和水资源综合评价指数按7∶3的权重计算生态补偿指数进行补偿奖励。

交接断面采用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作为考核水质数据,红光、小普陀暂时分别以省控西岑、栅浦断面采测分离数据为准,待西岑、栅浦水质自动监测站建成后采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水质数据。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水质监测数据。监测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水质异常波动时,由上下游县(市、区)申请浙江省台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研究。当两地对监测数据存在争议时,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为准。水资源综合评价以台州市水资源公报核定数据、台州市统计局经济数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排名结果及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评估结果为准,有异议的,由台州市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审定。

四、考核程序

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的上一年度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情况、水质和水资源综合评价指标的数据、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形成报告分别报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水利局,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总以上资料,并抄送台州市财政局。考核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上报的报告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最终形成考核报告,上报台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考核结果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五、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对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仙居县、天台县、临海市、黄岩区、椒江区)人民政府进行排名并进行补偿奖励,对于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组有权在下一年度将奖励资金收回统筹安排。

1.生态补偿指数>1或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县(市、区),统筹原资金,用于补偿生态补偿指数≤1的县(市、区)。

2.椒灵江流域涉及的县(市、区)的水质补偿指数≤0.85且生态补偿指数≤1,根据排名分档进行补偿奖励;水质补偿指数>0.85的县(市、区)不参与排名。     

①奖励分三档进行,分别按1∶1∶3的比重确定奖励名额,按3∶2∶1的比重确定奖励额度。

②参与排名的县(市、区)少于3个且被统筹资金的县(市、区)不少于1个时,安排奖励金额的2/3作为奖励额度。奖励金额的1/3由考核工作组统筹安排或用于下一年度奖励。

台州市椒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