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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2-28 09:26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制定的《台州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为推动实现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平稳过渡,进一步调整优化帮扶举措,持续巩固脱贫成效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政策目标。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围绕高水平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以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为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和低收入农户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行动,推动更多低收入群体迈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

(二)分配方式。衔接资金按因素法方式分配。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客观因素、政策因素、绩效因素等三类。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以及上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上述因素及权重予以适当调整。

(三)扶持方向和支持方式。主要支持方向包括: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发展、补齐必要的乡村建设短板、促进低收入农户就业增收、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等四个方面。各县(市、区)可根据帮促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因素法分配下达的衔接资金,由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三、适用范围

衔接资金的重点支持台州市区,同时兼顾天台、仙居、三门、临海西部等山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或对象,补齐必要的农业农村短板相关项目。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立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明确入库条件,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

台州市财政局农业处      电话:0576-88518761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电话:0576-88595027

台州市乡村振兴局        电话:0576-8859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