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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4-13 09:25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监督局。

联系电话:88202242

传真:88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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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台州市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一步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71号)、《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绩效管理概述

(一)基本概念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预算为对象,以提高预算收支质量和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二)适用范围

凡涉及财政性预算资金收支的市本级各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原则

1.全方位绩效管理。根据预算管理的对象,对政府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支出政策和项目预算,全方位开展绩效管理。

2.全过程绩效管理。围绕预算管理的流程,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环节,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实行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绩效管理。

3.全覆盖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的覆盖范围,将绩效管理覆盖到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现“四本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以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实施效果,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的绩效管理;

(2)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延续依据、征收标准、使用效果等情况,以及其对专项债务的支撑能力;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贯彻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战略目标、收益上缴、支出结构、使用效果等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政策效果、基金管理、精算平衡、地区结构、运行风险等情况。

二、职责分工

(一)协同联动

预算绩效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统筹领导,并推动形成财政部门组织协调、预算部门主责落实、人大政协全程监督、社会第三方广泛参与的多主体协同联动机制。

(二)各方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拟定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实施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本级重大预算项目和政策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构建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数字化应用等工作。

2.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构建本部门、本领域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3.社会监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必要时可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和监督。

(三)业务委托

绩效管理主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因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1.委托程序。委托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主体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委托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2.委托原则。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的原则,禁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仅限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三、事前绩效评估

(一)评估对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拟出台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1)市级部门拟出台(调整)的政策在计划实施周期内预估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或年度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估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

(3)需市级财政资金安排10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新增项目。

(二)评估工作要求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拟出台实施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告),并根据最终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

1.评估内容。事前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

2.实施时限。事前绩效评估应在项目议题申报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前完成,评估结果(报告)作为政策和项目安排、调整的依据,并与政策和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可结合可行性研究一并开展。

3.评估要求。预算部门和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要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科学测算政策和项目全周期运行成本和产出效益。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三)评估审核与应用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告)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参与。重点审核评估报告是否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证逻辑是否清晰透彻、论证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评估结论是否客观可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告)的审核结论分为:

(1)建议予以支持;

(2)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

(3)不予支持。包括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财政风险和债务风险的政策、项目,以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政策。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加强对拟出台实施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审核,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报告)予以退回。

四、绩效目标管理

预算编制阶段,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强化绩效意识和成本理念,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一)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预算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同步布置、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公开。

(二)绩效目标管理要求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包括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支出政策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目标管理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开展,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目标,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强化预算责任和绩效责任“双约束”。

(三)绩效目标管理流程

绩效目标作为申报预算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

1.绩效目标的编制。绩效目标的编制应当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和相应匹配原则,并按年度编制。滚动安排预算的跨年度项目,既要编制全周期的绩效目标,也要编制当年度绩效目标。年中调整预算的,同步调整相应的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的编制包括设定总体目标、制订绩效指标和指标值、设置权重。其中,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具体化标识,应尽可能完整充分地对目标进行标识,并做到凸显重点、核心关键、量化可比、合理可行及经济适用。

2.绩效目标的申报。按照“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目标”的原则,预算部门和单位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部门和单位职能、行业发展规划及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加强成本控制,合理测算费用,全面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3.绩效目标的审核。按照“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的审核与预算审核同步进行,重点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全面性、可行性和可衡量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第三方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等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的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公信度。

4.绩效目标的批复。市本级预算按程序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预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内容执行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5.绩效目标的公开。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规定,与预算项目同步报送市人大,并按照部门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公开。

五、绩效运行监控

预算执行阶段,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开展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

(一)绩效监控范围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纳入监控范围,并对重点项目以及巡视巡察、审计、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控。

(二)绩效监控方式

预算部门和单位应通过日常跟踪和定期总结分析等方式,采用数据核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解释说明等方法,跟踪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并通过警示、调整、限制和完善等措施进行纠偏纠错,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绩效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部门重点监控:

1.部门自行监控。指预算部门和单位按照绩效监控要求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的监控。部门自行监控最迟于第三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

2.财政重点监控。指财政部门在部门自行监控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重点项目,实施针对性的重点监控。

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重点监控项目,并于第二季度终了前告知各部门,重点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实施监控,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部门,督促部门限期整改。

六、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完毕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投入、使用过程、产出与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地测量、分析和评判。

(一)绩效评价方式

1.单位自评。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对照预算编制时设置的项目绩效目标,对本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总体目标及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2.部门评价。预算主管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3.财政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对象

1.单位自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2.部门评价对象。根据部门工作需要,重点体现部门履职情况的政策、项目和部门整体支出。

3.财政评价对象。根据财政工作需要,重点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和政策,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和政策,包括财政运行综合绩效、预算部门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

(三)绩效评价内容

1.单位自评的主要内容。主要关注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2.财政和部门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支出评价,主要关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产出完成、项目效益、财务管理、满意度和其他相关内容,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和细化;

(2)支出政策评价,主要围绕政策实施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维度开展评价;

(3)部门整体评价,主要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开展评价。

(四)工作要求

1.评价结果分级。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档,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其中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2.结果报送时限。各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在预算年度终了或政策实施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单位自评或部门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3.抽评和复评。财政部门将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取单位自评项目开展复评,并从部门评价项目中选择重点项目开展财政评价。

七、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绩效管理成果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绩效管理成果将通过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预算挂钩、考核问责等方式应用。

(一)结果反馈与整改

1.目标审核结果。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随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预算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

2.运行监控结果。财政部门将重点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算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落实整改纠偏。

3.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要在收到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二)结果通报与公开

1.财政部门及预算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及抽评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

2.预算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部门重点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

3.绩效管理成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1)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2)绩效评价结果(报告)随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

(三)结果应用于预算

1.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

2.绩效监控与预算执行挂钩,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对监控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预算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落实整改。

3.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对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政策调整。

4.评价等级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绩效评价等级,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予以支持或相应核减。

(四)考核与责任追究

预算绩效结果纳入市级单位目标责任制专项工作考核,根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使用财政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或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经财政监督检查查实后,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八、相关工作要求

1.本办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程序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市级各预算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本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原市级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有关程序性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