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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4-08 10:07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金融处。

联系电话:0576-88601309

电子邮箱:yechenxicc@163.com

地址: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8日

附件: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金融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二)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市金融办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3.各区财政、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工作。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省、市金融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对象

1.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国资占股比例超过51%(含51%)的企业除外;市级银行、市级保险公司、证券、期货等中介机构(具体以实际申报要求为准)。

2.省属在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3.市委、市政府支持的其他对象。

(二)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等,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总量,增强对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能力。

1.市级银行新增贷款、信贷资金引入、履行社会责任和贡献地方财政收入等。

2.市级保险公司保险赔付、创新业务开展、履行行业责任和贡献地方财政收入等。

3.省属在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推动信贷支持、推进金融创新、推动行业发展和加强行业管理等。

4.台州各证券、期货机构助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履行社会责任和贡献地方财政收入等。

5.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6.市政府出台的金融业有关扶持政策兑现。

7.资本市场培训。

8.其他需要支持的金融业项目和活动。

(三)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根据年度确定的金融业领域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市金融办原则上于每年9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式、支持标准,原则上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建议报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每年11月底前按不低于70%提前下达各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市金融办支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市金融办年初部门预算。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各区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

1.每年初,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报市政府审批。

2.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市、区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3.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根据市金融办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通过“政企通”平台进行在线申报。

4.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结果要在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或相关网站、“政企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处理。同时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清单上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备案。

6.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报的符合市级金融发展相关奖补政策的专项资金使用明细,按照财政体制和文件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结果联合行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年终体制结算给各区。

(二)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由相关企业(单位)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商市财政局后,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扶持资金,并将结果在市金融办网站、“政企通”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

(三)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的兑现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确定年度考核办法,报市政府审批后下发考核办法,年底或下年初由市政府组织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四)企业、行业中介组织或相关机构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一)绩效管理

1.各级金融工作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市金融办应组织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在汇总下级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专项资金中期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市、区要求,提供相关绩效数据及材料。专项资金到期后,市金融办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二)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区财政、金融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报告。

3.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4.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台州市市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台财企发〔2016〕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