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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本级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9-28 15:12  来源:市财政局  点击: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本级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

联系电话:88206620

地址: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纬一路66号 509室

邮编:318000    

台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8日


台州市本级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本级数字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台州市数字化领域相关政策文件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台州市本级数字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主管,专项用于推进我市数字化建设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共同管理。

1.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和资金的下达,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2.市大数据局负责确定数字化改革重点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绩效评价。

3.其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数字化项目的申报、具体项目资金管理,并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数字化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使用范围

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以及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移动智能终端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多跨协同(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重大应用及其子应用)场景应用、一般业务类项目(党政机关内部和各条线分级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等)。

(二)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综合评估法进行分配。根据省、市布置的数字化改革工作推进要求,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部门联审后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数字化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大数据局的年度部门预算。

(二) 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编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向市大数据局申报拟建设的数字化项目。

(三) 市大数据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拟建设的数字化项目进行审核。

一是项目初审。项目申报后,市大数据局从建设必要性、部门协同、数据共享、投资预算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是专家评审。由市大数据局根据初审情况,适时组织数字化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三是部门联审。市大数据局结合评审意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非数字化专项资金保障的项目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等进行联合审查,审定项目方案,并形成数字化项目联审意见。

(四)历年项目申请续建资金,由项目主管单位通过台州市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资金需求申请和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建设进度佐证材料,由市大数据局审核。

(五) 市大数据局结合项目审核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指标。

(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通过台州市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项目资金支付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 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项目变更、中止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项目变更、中止等有关手续。

变更的项目涉及资金减少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并经项目立项评审专家论证后,报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涉及资金增加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并经项目立项评审专家论证后,报由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

中止的项目未发生费用支出的,经项目立项评审专家论证,报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已发生费用支出的,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清算,报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  市大数据局可根据数字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资金需求、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提出资金分配调整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方案调整预算指标。

(九)  数字化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登记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十)  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包含非数字化专项资金的,其采购价格低于预算安排数,则优先下调数字化专项资金安排数。

(十一) 年末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市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促进数字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偿还债务、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一) 绩效管理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各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大数据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视情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二) 信息公开

市大数据局是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各项目主管单位按照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 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巡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资金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二)  涉密的数字化项目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大数据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