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开如下:
浙江省政府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对应项目情况表-台州.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