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经发〔2023〕70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完整性,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填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其中:租赁住房保障中用于向符合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支出列报“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列报“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列报“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
二、该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办法执行。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区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天内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结果于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备案。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四、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做好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分配表.docx
2.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docx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