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 文号 | 台财行发〔2024〕49号 |
发文时间 | 2024-10-20 | 实施日期 | 2024-11-20 |
统一编码 | ZJJC12-2024-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台州市财政局和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联合制订了《台州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4年10月20日
附件:
台州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市级体彩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1〕1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市级体彩公益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统筹管理的,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二)市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开公平、绩效优先的原则,注重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市级体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四)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
二、使用范围
(一)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范围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等,具体包括:
1.群众体育主要用于:
(1)援建、修缮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主要用于资助各地建设、维修和改善公共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地软硬件设施,包括体育馆、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田径场、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公园)、综合训练馆和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等。
(2)配置体育健身器材。主要用于购置体育健身器材配套用于全市各地农村、社区等,购置国民体质监测器材配建于全市各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站以及体育公园等公共体育场所。
(3)资助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支持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基层体育委员队伍建设,培育扶持社会体育组织发展,推进体育名家工作室建设。
(4)资助或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组织开展群众体育各项活动和竞赛工作以及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
(5)资助或组织参加省级以上全民健身活动、群众性体育赛事。主要用于体检费、保险费、自缴费、食宿费、交通费、器材等开支。
(6)资助或组织全民科学健身服务。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和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体医融合公益服务、信息管理等工作。
(7)资助体育场地公益性开放。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体育场地和学校体育场地等公益性开放。
(8)资助体育和健身休闲相关项目。主要用于完善公共健身休闲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健身休闲设施、体育宣传文化项目等。
(9)其他群众体育方面项目。
2.竞技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举办或承办各类体育赛事。主要用于市级以上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2)改善运动队训练比赛、生活设施条件。主要用于优秀运动队训练比赛场地建设、维修保养,生活设施改善,训练器材装备购置等开支;竞赛、训练、科医服务的辅助设施的研制、购买费用等。
(3)资助市级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补助等。
(4)支持备战和参加国际、全国、省级赛事。主要用于运动队为备战发生的人才引进、外训外赛、大集训、训练比赛器材、科医器材、科研运作与膳食营养调控、场地日常维修维护及运转经费等开支;为参加比赛发生的自缴费、食宿费、交通费等开支。
(5)补充运动员保障支出。主要用于运动员转岗培训,运动员开展创业扶持试点工作,运动员伤残救助、特殊关怀等保障支出,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医疗保健资金等。
(6)其他竞技体育方面项目。
3.青少年体育主要用于:
(1)资助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各级各类体校建设、业余训练补助;开展市级重点体育后备人才训练营活动等。
(2)搭建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网络。主要用于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与配套,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与配套,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校园三大球布局、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扶持等。
(3)组织开展青少年各项竞赛活动。主要用于青少年各项目年度锦标赛、体育传统项目(体育特色)学校竞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夏令营比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展示活动及各项青少年阳光体育活动等。
(4)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科学研究和培训等。主要用于青少年教练员、体育师资培训;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研究;运动员注册、选材等人才信息系统的建设等。
(5)其他青少年体育方面项目。
4.经市政府确认的其他内容。
(二)市级体彩公益金不得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行政开支、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三、资金管理
(一)市级体彩公益金由市财政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按照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体彩公益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体育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体彩公益金预算编制,核定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做好资金使用、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分为市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市本级支出预算按市本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对县(市、区)转移支付预算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制订。
(三)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报送下一年度申请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方案,并在次年3月底前补充完善预算明细。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各县(市、区)预算申请情况,结合市级体彩公益金预算,核定转移支付分配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给各县(市、区)。
(四)各县(市、区)体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实际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五)市级体彩公益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使用。
(六)市级体彩公益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市级体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八)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是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市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情况等。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做好市级体彩公益金整体绩效评价,组织市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和县(市、区)体育部门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开展绩效评价,按市绩效评价相关管理规定视情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级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体彩公益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体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中央、省级通过转移支付补助给市本级的体彩公益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规定范围使用,有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县(市、区)财政、体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体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