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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5:58  来源:台州市财政局  点击:

台财采发〔2024〕2号

市级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现就做好全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范要求

(一)强化政府采购限额管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继续按《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浙财采监〔2022〕13号)执行。其中,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为市本级50万元,县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为市本级80万元,县级60万元。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的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中落实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预算,无预算不得组织采购。对以下确已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形,可以适用临时确认书提前启动采购活动:一是部门预算已明确,但指标尚未下达,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二是需分年度安排资金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项目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项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委托市级部门统一采购的全市性项目。除上述情形外,各采购单位不得滥用临时确认书,不得用临时确认书代替采购预算。支出预算下达后,临时确认书应及时挂钩采购预算指标,应挂钩而不挂钩的,视同无预算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依规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应对照法定适用情形,依法依规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采购,不得随意扩大适用情形,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采购合同应依法依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一)推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进一步落实《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等问题,严禁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及通过变相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以指向特定供应商等行为。财政部门将适时编印妨碍公平竞争和统一大市场建设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案例,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警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规范准确把握时限要求

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约定的账户。采购单位应加强统筹,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尽可能提前启动采购程序,原则上不晚于7月底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无特殊情况应于11月中旬前完成采购。

(三)深入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深化跨地区政府采购专家共享共用,依托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同、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加强远程异地评标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的应用,进一步解决“专家不专”问题,规避“熟面孔”“本地圈”的干扰。对符合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部分或全部抽(选)取非本地区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并鼓励采用跨地区远程异地评审:一是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是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三是无法在项目所属地抽取到足够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四是采购单位或同级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本地专家评审的。

三、规范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一)优化评审专业队伍建设

围绕评审专家专业匹配程度提升和队伍结构优化,严格入库申请把关,专项开展专家库规范清理,重点整治“专家不专”问题。对清理后仍存在学历、职称、资格等个人信息不完善、评审专业与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不一致的,暂停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直至予以解聘。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系统进行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抽取专业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抽取范围或设置与项目需求无关的抽取专业。通过进一步优化评审队伍,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匹配度和评审质量。

(二)加强采购评审现场管理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现场项目评审。评标过程中,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协商评分或照搬其他专家评分。对于现场出现的投标文件信息异常一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报价畸低等异常情况,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进行提示提醒,并启动必要程序。

在现场评审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严格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认为投标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或投标价格低于完成采购项目所必需的人力、原材料、管理等成本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健全采购评审行为评价

评审专家应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标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评分完成后,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报告签署前,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情况进行复核,重点复核是否存在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主观分畸高或畸低、异常一致性评分错误等异常情况,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数字化预警规则,完善评审专家信用评价体系,构建评审专家全生命周期评审行为画像,及时预警异常评审行为,对相关专家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抄告推荐其入选专家库的单位或行业组织,涉及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政府采购评审的客观公正。

四、显著提升采购资金使用绩效

(一)不断强化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单位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重点加强需求调查和需求审查。采购单位应对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等开展需求调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风险事项进行审查。重点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及履约风险审查,破除歧视性、隐蔽性的政府采购壁垒。

(二)有效降低采购交易成本

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要求,严控采购活动中不必要的委托代理支出。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内控制度,通过比价、比选等简易程序或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分散服务市场”等相关竞价功能实施采购。确因技术复杂、项目要求高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的,应当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工本费、保证金,也不得变相向供应商转嫁或摊派采购代理费、评审专家费等费用。

(三)严格履行履约验收义务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并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履约验收方案应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应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应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单位、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台财采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价格扣除优惠。

继续执行各项降本减负政策。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确需收取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质量保证金。落实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制度,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

(二)全面优化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载明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核准(备案)表》,并同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或者进口产品所属行业设区的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和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围绕项目采购需求、拟实现的目标、产品应用场景、需要满足的关键技术和商务要求等,对采购进口产品必要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对满足采购需求和关键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明确,不得仅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专家对论证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全方位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深入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认证证书实施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深化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工作。

(四)全域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对企业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份额要求。加大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业绩分为满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