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经发〔2024〕27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财政金融局、城乡发展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3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4〕33号)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市与区财政年终结算,各区收入列“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应根据实际用途分别列报相关支出预算科目,其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列报“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支出预算科目;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的列报“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预算科目;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的列报“2210110保障性租赁住房”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列报“2210103棚户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列报“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支出预算科目;用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的暂列报“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支出预算科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浙财建〔2024〕33号文件规定执行。
2024年,此项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的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流程且保持不变。各区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二、因政策调整,《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台财经发〔2023〕70号)中下达用于租赁住房保障领域的资金并入住房保障领域使用。
三、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及时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预算通过正式文件等形式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补助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进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pdf
附件:1.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汇总表
2.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分配表
3.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第二批)用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台财经发〔2024〕27号(附件1-3).pdf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市县绩效目标表.pdf
5.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市县绩效目标表.pdf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